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漳州市人民政府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专用章(2)印章的批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漳政综〔2008〕11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使用印章的批复》(漳政综〔2017〕92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漳州市人民政府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专用章(2)”印章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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