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崎岭乡宣传文化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崎岭乡宣传文化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平政文〔2011〕116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0〕834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6475公顷,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平和县崎岭乡人民政府作为崎岭乡宣传文化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宣传中心、电影院、公园),土地使用年限50年,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3057863元人民币。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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