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实施细则
近日,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印发了《漳州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实施细则》(漳高办规〔2024〕3号)。该实施方案于2024年7月19日开始实施。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泛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买卖、抵押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约定首次转让的条件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这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不同解读。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为了盘活低效闲置土地,我区结合实际,制定《漳州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即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凭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破解盘活了闲置土地、低效土地的政策瓶颈,将过去企业的“等地期”变为项目进展的“加速期”,对项目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不仅盘活了低效闲置土地,也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辟了全新路径,对项目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一)适用范围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预告登记需双方申请;后续买受人可持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单方向自然资源、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三)预告登记双方需约定权利有效期限,约定的预告登记期限届满,视为失效;
(四)建设用地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预告登记允许单方申请注销。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按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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