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漳州台商投资区文圃工业园角海路50号
2025年2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绿胶烤箱有2台在使用,配套的水膜除尘器有开启循环,检查时配套的负压风机未开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1. 2025年2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使用情况);
2.2025年2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使用情况);
3.2025年2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使用情况);
4.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5.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员工笔录可以反映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线.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17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节选(证明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烤胶车间及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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