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盘活闲置厂房的若干鼓励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盘活闲置厂房的若干鼓励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盘活闲置厂房的若干鼓励措施
为有效盘活闲置厂房,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腾笼换鸟”,促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拓展产业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本鼓励措施中的“闲置厂房”,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由有安全鉴定资质第三方出具可安全、连续使用证明),无违法加建、改建、扩建行为,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厂房,闲置厂房盘活要求连片或单体盘活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二)本措施适用南部片区范围内的闲置厂房(退城入园范围内的闲置厂房除外)。
(一)建立盘活闲置厂房长效机制。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多形式多途径盘活闲置厂房。县工信局要全面掌握闲置厂房情况,确认闲置厂房分布、数量、资产和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建立闲置资源信息库,做到信息共享,形成长效机制,为企业“牵线搭桥”,拓展发展渠道。
(二)降低产权交易成本。未涉嫌闲置土地的,对不改变原工业厂房用地用途,采用出售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受让方项目在一年内建成投产且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纳入固投统计的,且入驻后头部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或原有规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增速超过30%(含)以上的,按交易额计算给予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一次性奖励,蕞高奖励50万元(含各级政府奖励补助)。通过司法处置的闲置厂房项目不适用本措施。
(三)鼓励厂房加层改造。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1.对新承租入驻闲置厂房的制造业项目,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纳入固投统计、当年度新增纳入规上工业统计(新办企业以头部张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计算起一年)的或原有规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增速超过30%(含)以上的、地方贡献额超200元/平方米/年(含)且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超100万元(含)的,每年给予4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据产权证面积或租赁面积计算原则),蕞高补助年限3年(需保持后续2个年度地方贡献额超200元/平方米/年(含)且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超100万元(含)),每年蕞高补助50万元。
2.对新承租入驻闲置厂房的物流企业、贸易企业(含电商企业)项目,在入驻当年度新增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地方贡献额超200元/平方米/年(含)且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超100万元(含)的,每年给予3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据产权证面积或租赁面积计算原则),蕞高补助年限3年(需保持后续2个年度地方贡献额超200元/平方米/年(含)且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超100万元(含)),每年蕞高补助50万元。
(五)允许厂房分割转让。国有土地面积达到20亩以上且宗地已全部完成开发建设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发〔2022〕37号)文件,允许宗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割,并办理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六)企业对地方贡献奖励。对入驻闲置厂房的企业,按项目使用厂房建筑面积平均地方贡献额,对年度每平方米地方贡献额超过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且年度地方贡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平米奖励人民币20元、30元、40元、50元。
(七)招商奖励。对在县工信局提前报备的县内闲置工业厂房业主,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个人从县外每新引进一家入驻头部年度内实际地方贡献总额超200万元(不含房产交易税收)且入驻头部年度内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纳入固投统计的企业(县内原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房产企业、建筑企业、住餐企业除外)租赁县内闲置工业厂房的,给予招商引荐单位(社会个人)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每引进一家企业实际地方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提高1万元。
(一)纳入奖励扶持范围的盘活闲置厂房项目,为2023年7月1日起入驻的项目。
(二)企业租用闲置厂房后又闲置半年以上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交易或租赁盘活闲置厂房的项目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原则上入驻闲置厂房的项目应符合云霄县相关产业政策及功能定位。
(四)新入驻企业注册地点必须在现址注册,厂房面积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面积为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收回所有奖励,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对被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已经过“一事一议”约定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六)本措施由县工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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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霄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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