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12月25日,《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漳高管〔2021〕9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正式印发。现就《补充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于2019年3月制定并出台了《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高管〔2019〕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高新区直管区内共计有3个科创园区根据规定获得场地租金补助和运营绩效奖励,新增国家级众创空间1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有效推动了漳州高新区双创建设工作。
2021年12月25日,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管理办法》中关于对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内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助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出台了《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进一步推动漳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双创平台健康发展,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考核,激励科创园区内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切实减轻科技企业创业阶段的负担,《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内企业也给予场地租金补助。
1.《补充规定》是结合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工作实际,在《管理办法》上的补充、完善和延伸,主要体现在:原《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对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根据签订的协议进行绩效考评,未对场地租金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只是由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签订免场地租金的入驻协议,对入驻企业的运营效益考量、督促、引导力度不够;《补充规定》参照《管理办法》中对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内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后给予场地租金的办法,对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内企业制定了考核办法,采用场地租金“先缴后补”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同比例的场地租金补助,既能减轻科技和经济成效良好的优质企业的负担,又能激励其他大部分企业争优创先,还能有效淘汰经营不佳空占场地的企业。
2.《补充规定》共九条,头部条为总体概述,第二条规定了政策扶持对象,第三至八条规定了具体补助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政策有效期限。
3.《补充规定》由漳州高新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在接到申报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规定将申报佐证材料报送至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审阅、现场核实和听取运营单位意见等。审核后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将在漳州高新区的政务公开网站上公示审核结果,公示7个日历日且不再有任何异议后,开始启动财政拨款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资金兑现补助。
1.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指由高新区投资建设,具体运营由高新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的运营单位负责,高新区通过与其签订的运营协议对其进行管理。
2.场地租金:企业缴纳的场地租金以园区业主单位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票据为证)。
1.补助申报通知会由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委托园区运营单位进行通知,并在漳州高新区的政务公开网站上发布,企业也可主动向运营单位咨询申报时间、流程等。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与《园区管理办法》相同,至2024年3月11日终止。
链接:《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漳高管〔20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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