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码头玉米港口费用明细
合同编号:ZCMPYM2013—000 甲方:漳州招商局码头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如下货物在甲方码头进行港口装卸及存储的业务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 的原则,依照交通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乙方货物状况
该作业内容是指乙方提货车辆停靠在装载乙方货物船舶边甲方门机所及处,甲方门机将乙方货物吊
装上乙方提货车辆(散装装车或散装灌包装车);
3.2.1 甲方门机将乙方货物卸至甲方车辆,甲方车辆运至甲方港内仓库或堆场场地卸车;
3.2.2 甲方设备将货物装上乙方提货车辆(散装装车或散装灌包装车)。
四、港口费用、结算依据及结算方式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 米 10 万吨以内部分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 米 10.0001 万吨以上部分
船—场(库)—车 (包括灌包作业)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 米 10 万吨以内部分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 米 10.0001-15 万吨部分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 米 15.0001-25 万吨部分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 米 25.0001 万吨以上部分
船—车直提卸船 船—场(库)—车
(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商定)
1、乙方单航次载货量 1 万吨以内船舶,从卸船完毕当日起,
收,堆场堆存以 0.20 元/吨•天计收;第 18-24 天,仓库堆
存以 0.70 元/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50 元/吨•天计收;
从第 25 天起,仓库堆存以 1.00 元/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2、乙方单航次载货量 1.0001-2.5 万吨船舶,从卸船完毕当
日起,15 天以内免费,第 16-22 天,仓库堆存以 0.35 元/
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20 元/吨•天计收;第 23-29 天,
仓库堆存以 0.70 元/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50 元/吨•
堆存费用 天计收;从第 30 天起,仓库堆存以 1.00 元/吨•天计收,堆
场堆存以 0.7 元/吨•天计收;
3、乙方单航次载货量 2.5001-5 万吨船舶,从卸船完毕当日
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20 元/吨•天计收;第 33-39 天,仓
库堆存以 0.70 元/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50 元/吨•天计
收;从第 40 天起,仓库堆存以 1.00 元/吨•天计收,堆场堆
4、乙方单航次载货量 5.0001 万吨以上船舶,从卸船完毕当
日起,35 天以内免费,第 36-42 天,仓库堆存以 0.35 元/
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20 元/吨•天计收;第 43-49 天,
仓库堆存以 0.70 元/吨•天计收,堆场堆存以 0.50 元/吨•
天计收;从第 50 天起,仓库堆存以 1.00 元/吨•天计收,堆
场堆存以 0.7 元/吨•天计收;
备注:1、如乙方货物卸入甲方租用的“招商物流库(场)”装卸费用加收 1.5 元/吨;
2、如乙方单船货物在甲方港口堆场内堆存超过 90 天仍未提货完毕,则视为乙方放弃该船货物货权,甲
方有权视同无主货予以自行处置该船货物。乙方单船货物在甲方港口堆存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乙方货物倒库(场)作业(包括甲方向第三方租用的港外库(场)),乙方须支付倒库(场)作业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米在 50-80 万吨(含 80 万吨)之间,则甲方对乙方 2013 年 12 月
份抵港的蕞大载货量船舶的乙方玉米装卸费用减免 20%;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米在 80-100 万吨
(含 100 万吨)之间,则甲方对乙方 2013 年 12 月份抵港的蕞大载货量船舶的乙方玉米装卸费用减免 35%;合同
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港口进口玉米在 100 万吨以上,则甲方对乙方 2013 年 12 月份抵港的蕞大载货量船舶的乙
双方货物交接及费用结算的吨数以乙方指定专人在甲方提供的过磅单上签字为准;如蕞终整船过磅
数字与随船清单数字有误差,则双方同意以双方签字交接的甲方港口过磅单上的毛重数字作为货物交接
及费用结算的唯一依据,且甲方不承担误差责任。
4.3.1 港口费用按随船清单上所记载重量于每航次卸货前预付(预付标准=装卸费用标准 X 随船清
4.3.2 乙方须在每航次提货完毕之前付清所有港口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留置货物不予出港;堆存费
用月结,即乙方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所发生的堆存费用支付给甲方;
4.3.4 甲方给乙方的每船货物港口费用对账单,乙方须加盖业务章或财务章确认回传给甲方(对账
单传真件、复印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结算完毕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作为双方费用的结
算凭证。如乙方对甲方发出的对账单没有确认,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其它发票后三日内未
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发票载明费用确认。
1、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书给甲方,否则甲方仅开具增值税普通
2、加水费、过磅费、改单费、机械租费、接电费等杂项费用,甲方只开具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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