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2男子生产“假拖鞋”涉案800余万元获刑!
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384465元!
2017年9月18日,陈某宝注册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与洪某全在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合伙经营拖鞋厂,股份各占50%。两人根据客户要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拖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耐克、CUCCI、暇步士、鳄鱼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间,由陈某宝负责销售并与客户对接;洪某全负责原材料采购等。陈某宝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生产指令单》,工厂工人依据《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产品的拖鞋37987双、《生产指令单》及拖鞋吊牌和拖鞋包装袋等物品。公安机关经对现场扣押的《生产指令单》进行整理统计,扣除无明显商标、未生产、未注册成功商标(案发时)等,查明已销售假冒暇步士(HushPuppies)、耐克(Nike)等各种注册商标的拖鞋合计781466双。
扣押在案的拖鞋以15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569805元;已销售的以10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781466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
另查明,已销售的拖鞋净利润约0.5元/双,本案非法获利计算为781466双*0.5元/双=390733元。2021年8月25日,洪某全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6日,陈某宝也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并追缴两人所得人民币39.0733万元
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商标的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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