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区招商优惠政策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可由漳州台商投资区经发局自行审批。
2、实行全程优先办理。对入园项目,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跟踪服务、对接协调。对项目实行专职代办员全程代办。对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项目,建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区领导牵头,确定具体部门、配备专人跟踪对接、服务协调。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办理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等相关手续。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在漳州市范围内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3、工业企业财税奖励。对入园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地方财政予以80%奖励,后3年予以50%奖励。对入驻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4、开办费用补助。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一年内到资),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的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
5、专项资金支持。管委会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入园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产品开发和人才引进的扶持。
6、提高信保比例。对入园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和保单融资贴息基础上,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再给予补助30%,每户企业全年累计获得该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归还融资款并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按年息2%的标准给予贴息,每户企业全年累计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强化用地保障。对入园项目,投资总额高于入园项目投资总额蕞低要求的30%以上,且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先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经评估后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额的70%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条件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8、支持集约用地。对在规划园区内建设四层(含四层)以上、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通用厂房(自用除外)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以商引商。对介绍引荐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入驻本园区的台湾工商团体、协会、企业或台商个人,按其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1%予以奖励,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