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广告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促进广告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鼓励扶持广告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产业聚集、投资创业环境,促进漳州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广告业聚集区域。适用于入驻漳州广告产业园区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广告文化类企业,包括从事广告企业、广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及与广告相关的文化、动漫、影视、传媒等企业。相关企业的注册和税收缴纳应在广告产业园区内,并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建立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会议召集人,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文广新局、消防支队、人社局、人民银行、广告协会等为会议成员单位。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删出席会议人员,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强化对园区的建设总体规划、扶持政策、基础设施配套、招商引资、入驻认定、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1.广告园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关于广告产业园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需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告园区用地选址应结合商务会展、文化创意等直接关联产业布局,空间区位环境优良,用地规模有利于产业集聚,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广告园区功能定位清晰,业态复合,既要把产业做大做强做特,也要不断拓宽广告产业内涵。通过产业链高度聚集来集约资源,打造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广告全产业链。
2.园区的建设应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告服务平台和支撑平台,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高端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努力减少入驻企业的重复投入。园区基础建设完善,建筑物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
3.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国内一流广告产业园区。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园区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以设立经营主体、厂房租赁、土地入股(不改变原地用途)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和旧厂房的改造利用。园区路网、地下管网、消防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由运营商投资建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4.在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内企业利用其工业厂房和用地进行改造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国家扶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申请的配套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1.积极培育广告产业品牌,促进广告文化消费,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营理念转变,催生广告新兴业态,形成差异化发展模式,推动广告产业规模化发展。突出闽南地域特点,集旅游广告资源、机械装备广告资源、食品工业广告资源、电子信息广告资源、农业花卉广告资源为一体,定位准确,主题突出,特色鲜明。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广告园区运营商参与园区的管理运营,不断提升园区综合运营水平,扩大园区影响。国内外一流广告运营商入驻园区,产生积极影响和直接推动我市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并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措施予以支持奖励。
3.对园区运营商在园区区域内承办的广告会展(论坛)活动,经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核后,视其规模和影响力予以补助。凡属于市委、市政府具名主办(承办)的广告文化类会展(论坛)等活动,给予10-30万元经费补助。
4.结合我市重点项目,鼓励产业园的广告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广告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我市广告产业的发展。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报经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在园区内组织大型广告业务对接或商务活动的,按实际达成的合同交易额的1%对组织者给予适当奖励。
严格企业准入标准,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广告公司。以政府为主导,搭建广告业交流平台,加强闽台广告产业交流,吸引台湾优质广告企业入园。对经中国广告协会认证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文化类企业在园区设立法人运营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取得国际4A级资质的入园广告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采用灵活的场地所有(使用)形式。新入驻园区、近三年年平均产值达1亿的广告企业实行房租补贴,对其租赁的园区内生产、办公用房,自入驻之日起,以自用建筑面积计算按园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原则上蕞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经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具备发展前景的广告孵化企业,若其生产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租金按园区租金市场指导价,头部年予以全免,第二年减免75%,第三年减半收取,第四年起全额收取。
补助、减免的租金由政府和园区运营商各承担50%。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改变生产办公用房的用途。广告产业园内的生产、办公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由产业园业主和入住产业园的企业代表等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后,报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核制定。
完善入园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园区广告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园区广告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获得省级投资和融资担保补助的园区企业,按所获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蕞高不超过50万元。
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或文化产业发展重点的广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逾5000万元的,对项目取得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年贴息蕞高不超过15万元。
密切与国家、省以及周边市广告协会的联系,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与省内高校合作,建设广告创意设计培训基地和广告产业研究中心,打造成为“闽南金三角”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广告创新创意中心。按照《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园区广告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助和奖励。
园区内广告文化类企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博览会或参加国际性知名文化创意专业展会,参展补贴经费参照市政府出台的境内外展会现行补贴标准执行。园区内广告文化类企业参加国内外广告界知名重大评奖活动,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艾菲奖和金犊奖中任意一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纽约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戛纳广告奖中任意一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同一项目分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在园区内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采取“承诺预审”办法,缩短项目审批时限,为广告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的有关政策,积极推动将广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地方政府的采购目录。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广告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园区内广告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努力引导广告业务向园区集中,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须经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兑现。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担,属于市级的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需要,新增优惠扶持政策进行配套。新增的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经漳州市广告产业园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国家或省有新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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