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诏安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诏安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诏政地〔2014〕56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诏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15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集体所有果园1.1528公顷、公路用地0.0548公顷,合计征用土地面积1.2076公顷,其中农用地1.1528公顷,建设用地0.054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诏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诏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诏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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