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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7)漳州产业信息161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支持盘活工业企业资产,切实帮助工业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不动产权属分割的工业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不动产(含厂房、宿舍、办公用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属清晰、具备产权分割条件,并且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二)不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土地闲置、违法用地和不动产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二、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业企业不动产建筑(构造)物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

  (二)分割后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的用地性质;

  (三)分割后可按规划指标取得共有土地使用权;

  (四)工业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建筑外观等物理形态,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技术标准。

  三、申请分割时需向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二)原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

  (三)工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等材料;

  (五)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意见;

  (六)经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产权分割图。

  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登记一律进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并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公布办事指南。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压缩登记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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