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蕞低价标准。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政策,现就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应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组织实施。芗城、龙文、招商局、常山开发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起始价,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条件和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估价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四、按用地预申请等新的要求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块将用地预申请人承诺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权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按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的出让方案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出让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条件应载明前置条件,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设项目规模、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二)应当于招拍挂交易开始之前20日发布交易公告,挂牌交易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拍挂交易供地的批准文号及批准招拍挂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等;
2、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工业项目前置条件;
(三)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竞得人、中标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或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支付预付款(竞得人或中标人已缴纳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缴预付款),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竞得人或中标人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和《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到发展和改革委、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规划、环境评价和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未竞得或未中标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竞得人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相关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竞得或中标用地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支付的预付款。
六、采用挂牌出让出现具体地块竞价者较多情况的,应编制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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