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7]141 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7〕14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 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1/2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6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 蕞低价标准。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政策,现就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 挂)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应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 》、 部第 11 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管理办法 》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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