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
一、鼓励工业企业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促进产业更新、提容增效,容积率上限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即工业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 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 4.0);城市快速路沿线的工业用地,道路两侧应各控制30米以上的绿化带,主干路沿线的工业用地,道路两侧应各控制20米以上的绿化带,其余不再退让城市绿化带。现有用地为工业用地性质的,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审定后方可实施;现有用地已被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当前地块未列入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或近期未列入收储计划的,支持工改工,严禁工改居、工改商,由市、县(区)按照规划审批权限组织审定后实施。经审定通过后实施改造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改扩建项目投产后,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单家企业蕞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3)建成高度23.5米及以上或4层及以上厂房的,且总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对其新增货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蕞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执行,不再列出。
二、倒逼供而未动或少动的企业加快开发。供而未动或少动已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尚未构成土地闲置,但是已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的或经过法拍的,经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与企业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按新协议完成投资建设并生产的,免于追究原协议(合同)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企业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地下空间产权确权登记后,可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转让。地下空间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蕞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四、支持多主体参与开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合作开发建设标准厂房,设计建设标准不低于4层(不含地下层)。允许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入产业链协作项目共同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应急局
五、允许工业项目分期建设。在存量工业用地上新建高度23.5米及以上或4层及以上厂房的,允许规划设计、施工许可一步到位,工程建设分期实施。但需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不超过两年等条件。企业按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行的,可约定分期实施相应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腾笼换鸟”。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界定低效用地和闲置厂房标准,全面摸排辖区内低效用地和闲置厂房的情况,分类建档,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利用低效厂房引进提升或出租嫁接生产性项目,实现转型升级。各地应建立企业主动退出机制,鼓励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企业向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申请土地收储,并获得合理补偿。
七、允许对现状闲余宗地实行分割转让。2014年4月1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印发前取得的工业用地,符合转让条件、规划、独立分宗、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用水、用电、用气等要求下,经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同意后,由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可对现状闲余部分实行宗地分割用以转让(转让土地面积不得小于20亩),但工业用地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的优惠政策。受让方应按照现行政策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开竣工期限、亩均税收、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违约责任等条件。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后,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发改委、税务局
八、允许并宗开发相邻多宗工业用地。相邻工业用地属同一业主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安全要求、用地标准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同意后,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低效工业地块进行并宗开发,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其中,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蕞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经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后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
九、允许标准厂房分割办证。在不改变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权属清晰、具备产权分割条件的标准厂房,可按层、幢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转让,并办理楼盘表管理及不动产权证。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工业地产项目除外);受让方需为企业法人,且需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十、允许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证。支持企业资产可登记,形成可抵押资本,对以前竣工且符合规划的工业厂房、厂区内生活配套建筑,因相关手续不齐全未能办理权属登记的,通过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建施图资料、有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和有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消防检测报告,有关部门要给予补办不动产权证。补办不动产权证工作的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49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十一、提升服务监管能力。各地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工业项目服务监管的主体责任,对新建、改造和增容的工业项目,要同用地单位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投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指标内容。各地应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强化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各项指标履约情况的监督。规定期限内达不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条件的,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发出通报。市政府把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给予通报。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的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筑厂房的审核把关。各项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涉及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
附件:漳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请于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9日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至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OA,以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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