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实施招商引资专项行动方案奖励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头部条根据《漳州市实施招商引资专项行动方案》(漳委办明电[2020]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明确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程序、兑现及监督管理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实际到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漳州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是2017年6月2日以后新设立(含增资),企业名称变更的不作为新设企业;
(三)在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四)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
第四条申请外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资总额必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需按属地原则经相关部门认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申报办法,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并兑付奖励资金。涉及需市级财政兑付的,由芗城区、龙文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 2020年6月2日至12月31日企业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企业盖章、法人签名);
2、企业新设(或增资)时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其中,以现汇出资需附银行询证函,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发需附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及增资后财务报表。
(二)申请外企高管人员奖励,必须提供:
1、外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加盖公章);
2、申请人凭纳税身份证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的2020年6月2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书(委派书、聘任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以及项目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加强程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核。
芗城、龙文两区商务、财政部门在初审完成后,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联合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
涉及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芗城区、龙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外资奖励资金外,取消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约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有权收回所发放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的监督核查。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励之外,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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