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ZZ1-00025
发文机关: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1-05-2410:51
生成日期:2021-05-21
发文字号:漳招管字〔2021〕63号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已经 2021
年5月17日第16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增强开发区的财政能力,发挥区域发展优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2015〕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土方工程、建材设备、装饰装修、建筑劳务等与建筑产业相关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保障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
需租地作为加工、装配、仓储等使用的,管委会按照本区土地出租政策给予安排,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超过二年且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选择续约。
按照开发区工业企业用地政策和程序统筹安排,满足企业加工、装配、仓储等需要,出让土地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30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总承包二级企业不超过15亩。
2.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
符合企业总部用地条件的可按照生产总部类用地政策和程序统筹安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土地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25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竞得者,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总部项目的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应整体自持,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抵押,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约定。
‚企业若需申请其他类型和性质的总部用地,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统筹考虑。
未购买总部建设用地,在本区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补贴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补贴面积500平方米以内。
企业所购的办公用房,必须100%自持且5年内不得转让,使用面积50%以上必须自用,其余部分可出租。
(二)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本区内工程,为企业资质晋级提供业绩支持
1.非国有投资(含非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每年按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接该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贡献的20%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关于非国有投资工程直接委托本区企业承建的增值税区级贡献计算方法如下:
非国有投资工程直接委托本区企业承建的增值税区级贡献=【(该项目年度所实现的工程量-该项目分包给区外企业的工程量)÷该企业全年实现的工程量】×该承建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贡献(增值税区级贡献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增值税开发区税收贡献)。
2.建立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企业候选名录库,小规模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名录库内抽取单位进行承建。
(三)鼓励本区企业承接区外工程项目,增加建筑业产值和税收贡献
本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接施工项目,根据其所承接的区外工程项目对我区税收贡献的情况,给予不同幅度的奖励,具体如下:
1.当年缴纳业务增值税区级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按增值税区级贡献的10%奖励建筑企业;
2.当年缴纳业务增值税区级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增值税区级贡献的20%奖励建筑企业;
3.当年缴纳业务增值税区级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增值税区级贡献的30%奖励建筑企业。
关于本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接承包施工项目的增值税区级贡献计算方法如下:
承接承包区外施工项目的增值税区级贡献=【(承接承包区外的项目实现的工程量-该项目分包给区外企业的工程量)÷该企业全年实现的工程量】×该承建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区级贡献(增值税区级贡献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增值税开发区税收贡献)。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钢结构、地基基础、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对本区新迁入的建筑企业,即工商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均迁入本区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其具备的资质和奖励措施如下:
1.具备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每家给予600万元奖励;具备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每家给予300万元奖励;具备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奖励。
2.具备一级(含)以上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具备二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只给予蕞高一级的奖励,其他级别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1)本区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每增加4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2)本区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且在本区纳税达到12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每增加4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3)本区其他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且在本区纳税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产值每增加1.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每增加2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15万元。
对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给予奖励:总承包企业每晋升一级奖励150万元;专业承包资质每晋升一级奖励50万元。
同一企业资质晋升只给予蕞高一级的奖励,其他各级别、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
对承建获奖工程的企业奖励如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50万元;荣获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荣获省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荣获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荣获漳州市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5万元。
对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蕞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漳州市、本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奖励、补助发放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的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区级税收贡献,超过部分在延后三年内根据每年税收贡献给予补发。
(四)本措施由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本条第(三)项延后补发仍然有效。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规划建设局初审,财政局、税务局复核后,按奖励、补助金额分级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从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列支。其中,奖励、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奖励、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
1.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增值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3.承诺获得补贴后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漳州开发区建筑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通过批准核拨的企业,向规划建设局提交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财政局根据预算及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相关资金拨付。
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或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变更资料报送规划建设局。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或补助,已通过审核并领取奖励、补助的,退还享受的奖励、补助,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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