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通知
为落实漳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决策部署,加快漳州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同时为促进区内企业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实现规范管理,现就区内工业厂房租赁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将合法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的行为。
1.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厂房”(简称闲置厂房),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地上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足生产经营条件,产权明确且无权利负担,处于安全可使用的闲置厂房。
3.厂区、厂房分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设计规范要求,不存在“三合一”场所,无安全生产隐患。
3.承租企业必须是在漳州开发区辖区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在开发区内纳税纳统。
3.承诺书(含承诺该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符合消防要求、不存在“三合一”、不擅自进行建筑结构改造等内容);
经济发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国家、省、市及开发区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给予意见反馈。
承租企业承租期满退租,或出租厂房业主和承租企业协议退租,出租厂房业主需在退租后30日内将退租信息书面告知经济发展局。
闲置厂房租赁管理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开展,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合法依规报批报建、生产经营。
经济发展局每个月将工业厂房租赁、退租情况抄送各相关部门,以便协同监管;各相关部门每个月将租用厂房公司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抄送经济发展局汇总。
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出租厂房进行监管,对违反出租承诺,存在安全隐患、环境违法等问题的出租厂房,应责令其立即整改。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违法违规又拒不整改的企业,予以断电、停租、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出租的工业厂房,厂房业主按上述要求在2021年6月底前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届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区内闲置厂房业主,如有意向将厂房出租,且需要开发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协助推广的,可将现有厂房基本情况、出租意愿等信息,填写《漳州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意向表》,报送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登记后,交由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视符合情况代为招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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