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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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
漳州招商局开发区网 日期:2018-10-1811:19 来源: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第20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头部条“招商局芯云谷”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响应“互联网+”国家战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促进区内信息技术产业聚集,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就业及创业的重要项目,为支持该项目的建设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6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开发区产业发展,依托产业园,引导企业快速集聚,引进信息技术企业及人才,同时加快推进“招商局芯云谷”的产城融合,提升园区发展环境,满足园区配套需求,为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产业支撑环境及人才服务体系。
(二)实际入驻产业园经营且行业领域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包含领域的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人才;或开展经营活动为产业园提供配套服务和商业服务的企业。
(一)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二)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体育、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三)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五)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块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七)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八)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合、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九)新能源、新材料: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新型工业材料、纳米材料、新型光学材料、光电材料、先进汽车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碳材料、纳米材料的研发应用等。
(十)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形态学、生理学、遗传学、胚胎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和能源学的研究及应用等。
(十一)节能环保: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制造、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城市矿产”示范工程、再制造产业化、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海水淡化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
(十三)高端装备制造与技术服务:关键基础零部件和基础制造、重大智能制造、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轨道交通装备、民用飞机、民用航天、节能环保装备、能源装备等的制造及服务。
1.具有5年以上国内外技术研发或项目管理经验,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助于引领重点产业发展,填补国内空白。
2.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在企业任职满1年,年薪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在企业任职满1年,年薪介于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并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助于企业创新管理或商业模式,开拓市场新局面的专业管理人才。
2.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企业引进的国内“双一流”高校及海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企业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任职满1年,年薪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并低于30万元,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五)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原则上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一)配套服务企业,包括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为产业园内企业和员工工作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二)商业服务企业,包括消费服务业(餐饮、商贸、养老、健康)、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家庭财产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生产与技术服务(设立/外包)和精神服务业(影视、音乐、戏剧、旅游、休闲、娱乐、文化、出版、体育等)等满足园区内企业和员工工作和日常生活的综合性消费需求的企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相关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支持。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应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对申请开发区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第八条引进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预算,用于产业扶持、专项奖励、平台支持、人才奖励、商业配套扶持等各项投入。
第九条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协助认定。企业入驻且出资期限一年以上的,管委会可协助入驻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年软件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特殊贡献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上年度之前已注册在开发区芯云谷,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2、企业上一年度新注册在开发区芯云谷,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开发区芯云谷且上一年度之前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増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増量的5%,蕞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开发区芯云谷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奖励。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全国软件企业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重点企业奖励。对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专项资助。企业获得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发、工程中心及结算中心等,可获得专项资助。
(一)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且研发成果在开发区转化的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给予蕞高300万元的奖励;设立省、市级博士后工作站,且研发成果在开发区转化的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给予蕞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设立技术、研发和工程中心。设立技术、研发或工程中心,且研发成果在开发区转化的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给予适当资助。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工程和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工程或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研发实力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并填补开发区产业技术领域空白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工程或研发中心,经开发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三年内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用于促进研发机构的发展和提升自主研发水平;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企业所设立的研发中心,经开发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蕞高10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扶持资金。
(三)设立结算中心。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自当年起三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照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享受本条扶持政策的企业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3.在开发区集中结算或销售产品(服务)、缴纳税收,并在开发区统计产值或批发零售总额。
4.在开发区集中母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全部产品(服务)或同品牌产品(服务)营业收入或在开发区营业收入(或产值)较认定上一年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
5.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100强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企业,以及经管委会特别批准的企业。
第十五条 认证奖励。通过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评估认证审计费用5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一)挂牌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行业领域的企业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二)境内外上市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行业领域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经营扶持。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行业领域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购置物业补贴、租金补贴、装修补贴、物业费补贴等。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一)购置物业补贴。企业购置办公场所,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购置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租金补贴。对于入驻产业园租赁办公物业及数据中心的企业前三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
(三)装修补贴。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按其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物业费补贴。对于入驻产业园的购置、租赁办公物业的企业前三年给予50%物业费补贴。
第十八条平台支持。企业研发软件信息技术平台、动漫技术服务平台、物联网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可按经核定购置项目(含仪器设备、数据库、网络情报检索、知识产权检索及相关软硬件更新)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平台的设备及信息库搭建和升级,单个平台蕞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奖励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能力提升建设(如更新设备、数据库等)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平台蕞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管委会可采用优先购买平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入驻产业园企业使用软件信息技术平台或动漫技术服务平台或物联网科技创新技术平台等,向平台提供方支付使用费的,可按每年实际发生使用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50万元(含)以下。
第十九条参展补贴。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蕞高15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能够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开发区优先予以申报。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重点产业人才引进激励办法》申请相应的薪酬津贴、租房补贴、住房补贴、个税奖励、子女教育、配偶就业、落户管理等人才优惠政策。
(一)薪酬津贴。按照引进对象的类别给予相应的年度一次性薪酬津贴,每一引进对象只能申请一次,具体标准为:产业高级人才15万元;产业骨干人才10万元;产业储备人才中的博士生8万元、硕士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薪酬津贴每年第二季度发放,津贴申请年限不超过3年。
1.租房补贴。引进对象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开发区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按照引进对象的类别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产业高级人才2500元/月;产业骨干人才2000元/月;产业储备人才中的博士生1500元/月、硕士生1000元/月、本科生800元/月。租房补贴按年度发放,每年第二季度发放,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2.购房补贴。引进对象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在开发区自主购房并实际居住,房屋权属人为引进对象本人或引进对象本人和其配偶,且申请时在开发区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按照引进对象的类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产业高级人才20万元;产业骨干人才15万元;产业储备人才中的博士生10万元、硕士生8万元、本科生5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发放,每年第二季度发放。
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需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
(三)个税奖励。引进对象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每年第二季度发放。
(四)子女教育。引进对象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开发区教育卫生局统筹安排入学。
(五)配偶就业。引进对象的配偶随同来开发区就业的,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协助推荐就业。
(六)落户管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凡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重点产业企业服务满1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可申请落户。
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不受工作、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年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创新创业支持。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产业园创新创业,依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创(领)办的科技创新或技术研发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开发区重点支持的,可依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优先获得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配套服务和商业服务企业,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租金补贴、装修补贴、物业费补贴等:
(二)装修补贴。购置、租赁并入驻产业园的配套服务和商业服务企业,按其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新入驻商业配套企业,可参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办法》申请相关经营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及人才,由企业向产业园运营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产业园运营机构审核后,由经济发展局、人事劳动局评审复核。认定通过后由产业园运营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经济发展局负责协助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于次年统一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五年内不得迁出芯云谷,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资金扶持遵循自有资金先行原则,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创新创业活动、项目投资、设立工作站等本办法中提及企业活动事项),先使用自有资金,待活动结束或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产业园运营机构申报资金补贴。
第三十条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扶持对象存在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经查实后,该扶持对象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不得申报本办法的所有扶持补助项目并退还全部补贴;涉及犯罪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修订稿正式实施之日起,原《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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