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措施》通知
经漳州高新区2017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5年内总部(含职能总部)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并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区域环评规划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上述及相关承诺,将不予兑现扶持金;已发放扶持金的将予以追回。
根据《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版),结合漳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鼓励类: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产业、微电子信息产业、新型显示产业、LED产业、信息通信产业等)、高端装备制造(如智能专用装备、高端精密加工机械等)、生物与新医药(如中成药、医疗器械等);
(二)允许类:主要为对环境无压力且对地方贡献力大的相关产业,重点发展健康食品(如功能性食品、航空食品、休闲食品)及鼓励类项目上下游配套产业。
(一)小型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且用地面积小于30亩,投资强度达到《漳州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此类项目不单独供地,统一进入商品厂房,如属于鼓励类项目,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含)以上的项目,如有需要可考虑单独供地);
(二)中型项目:总投资1-5亿元(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含)以上的项目;
(三)大型项目:总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含)以上的项目;
(四)重大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台湾百大,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含)以上的项目。
(一)新办中型项目可按每一时期漳州高新区研究公布地价的80%以上供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
(二)新办大型项目可按每一时期漳州高新区研究公布地价的70%以上供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
(四)对鼓励类项目建设给予扶持,如项目引进奖励、开办奖励、重大项目前期奖励、用地集约节约奖励及出口奖励等;在享受省、市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蕞高不超过50%的配套奖励。
(一)鼓励社会资本(含国有公司资本)开发工业地产(商品厂房),对于购买商品厂房的企业按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交接厂房入驻,经过验收确认,符合条件时给予100元人民币/平方米奖励;购房者自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投产,经过验收确认,符合条件时再给予200元人民币/平方米奖励。
(二)对于租用商品厂房的企业,投产后年纳税额不少于每平方米人民币200-299元、300-399元、400元以上(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计算),每年可享受60元、80元、100元每平方米的租金奖励,期限3年。
(三)本条措施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同一厂房只能享受购买或租用两种之一进行奖励。
新办鼓励类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投产后地方级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一事一议”。
对符合我区人才政策(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招商引资有功团队、人员(在职在岗公职人员除外),新引进落地的招商项目,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工业项目投资企业年度(从正式供地始计)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一次性再奖励30万元;属于台湾百大、中国500强项目,一次性再奖励20万元;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重点科研机构落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的各类奖励合计蕞高不超过500万元。委托第三方招商引资机构的招商引资奖励按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或重大项目有享受政策“一事一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再重复享受。
(二)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至少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兑现;若享受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在高新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总额。获区级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交的区级税收本级收入总额。
(三)本措施所指纳税额的计算范围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实际入库税额。
(四)本措施所提到的年度是指公布认定当月起算,在我区连续经营满12个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4.如购买或租用属国有公司资产的通用厂房,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通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引入项目情况表》;
4.属于世界500强、台湾百大、中国央、民企500强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重点科研机构落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认定工作由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核方式如下:
(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经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在高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一)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或追回其已领取的奖金,并列入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政策。
(二)获得奖金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的,应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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