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漳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和《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蕞多跑一次”“亩均论英雄”的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工业项目审批提质增效,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
(二)“标准地”内涵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标准地”的概念,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准入标准,完成区域评估并明确规划条件、建设要求、项目效益等指标体系要求,且地块周边道路、水、电等外部条件成熟,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可高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项目用地。”适用范围为我市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
(三)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改革降成本、坚持“亩均论英雄”、坚持全过程监管等四个原则。
(四)全流程监管。明确了“标准地”全流程监管包含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其中出让前准备环节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区域评估、土地前期开发、制定地块控制指标等工作;按标出让环节包括土地出让方案编制、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合同和履约产业监管协议、企业缴纳足额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的权证办理要求;审批服务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管理,加速项目开工落地;按标施建环节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时限,项目开工后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用地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对标验收环节明确了住建部门牵头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发改部门牵头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达产核实验收工作,工信部门牵头开展亩均税收、年度产值等指标达产核实验收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环节明确了“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核实、生产运行等四个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并做好相关数据搜集和监管评价。
(五)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和惩戒等奖惩工作。
(六)工作要求。明确了“标准地”出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求各地应建立“问题共商、信息共享、项目共推、执法共管”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市级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管委会)改革实绩等考核的重要内容,2022年9月底前,各地应制定“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市属开发区应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标准地”供应不低于当年度新供工业用地面积的30%;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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