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鼓励第三方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市参照厦门等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漳州市鼓励第三方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漳商务规
),目的是积极引进一批符合我市发展定位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市商务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头部个方面是明确奖励对象。奖励取得投资方项目授权委托书的项目引荐方,包括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第二个方面是明确奖励条件。项目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前应及时向当地招商部门报备,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金融领域、投资性公司项目和“以资源换产业”“以市场换产业”项目),项目公司自开工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漳州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外方实缴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三)商贸服务业项目:项目公司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第三个方面是明确奖励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符合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符合商贸服务业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营业收入奖励基数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每个引荐项目对第三方招商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项目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政策链接: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第三方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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