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印发了《漳州高新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漳高办〔2020〕59号)。为推进该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的《关于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漳高办〔2017〕24号)施行(期限2年)于2019年10月份到期。为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建立规范的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监管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建房〔2019〕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主要对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转让、销售、出租的经营行为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申请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基本条件。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经建设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在高新区。二是完善转让商品厂房开发建设相关程序。《办法》中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经批准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分别从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进行备案、资质管理到审批流程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是转换商品厂房销售模式。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的对象为法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时,可按相应备案合同约定分幢、分层符合消防、规划等要求的登记单元进行销售。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商品厂房不动产登记。四是强调以租赁方式经营商品厂房的注意事项。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必须与承租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五是加大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监管力度。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罚款。若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厂房交付使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针对之前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新《办法》则对高新区范围内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新增了办理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申请条件,完善了商品厂房变更登记的内容及办理商品厂房出售、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同时,简化了关于办理商品厂房预售或备案的部分内容。
链接: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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