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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 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2023年度第二十一 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4〕543号)文件精神, 我区决定使用国有土地2.2813公顷。现将本次用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543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0月26日。

  二、批准使用土地用途、被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2023—21—01地块批准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总面积 2.2813公顷,使用古农农场共同作业区国有土地0.1191公顷, 其中园地0.1191公顷;使用古农农场山后作业区国有土地 2.1622公顷,其中,耕地0.1274公顷、园地0.7913公顷、草地1.0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用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无具体承包经营权人,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不涉及补偿安置。

  四、对土地使用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使用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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