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关于“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区人民政府名单公布如下: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使县(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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