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龙公司”)拟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有偿出让金昌龙公司持有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12)第0522号商住用地,该地块总面积6.5612公顷(98.418亩),交易总价¥3052.65万元。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待交易双方签章后生效。
2012年2月21日,金昌龙公司以竞拍方式取得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号商住用地,该地块位于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总面积98.418亩。金昌龙公司于当年办理了华国用(2012)第0522号土地使用权证,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净额2461.73万元。
近期,金昌龙公司收到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因华安县未能全部完成该地块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且涉及的市政道路、电业、自来水等生活配套尚未完善,该地块无法交付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华安县国土资源局拟与金昌龙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有偿收回金昌龙公司2012年竞得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号商住用地。
(一)华安县国土资源局拟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龙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有偿收回金昌龙公司持有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号、权证号华国用(2012)第0522号商住用地,华安县国土资源局返还金昌龙公司先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净额2461.73万元,并按月利率0.6%支付金昌龙公司利息590.92万元,作为资金占用补偿款。
(二)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董事长曾凡沛因公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副董事长许厦生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华安县土地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议案》,同意金昌龙公司与华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交易总价合计¥3052.65万元,包括由收储方国土资源局返还金昌龙公司先前为取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净额2461.73万元,以及期间资金占用补偿款590.92万元(按月利率0.6%计算利息);并授权金昌龙公司董事长签署交易的相关协议。
(三)土地收储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待交易双方签署后生效。
4、本次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1、名称: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营业地址: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
金昌龙公司系本公司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高端轴套、宽体矿用自卸车液力自动变速箱总成、装载机液力自动变速箱总成、免维护十字轴生产与销售;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1、交易标的:金昌龙公司持有的华国土资挂(商)2011-07-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12)第0522号商住用地,总面积98.418亩。
2、交易价格:交易总价合计¥3052.65万元,包括由收储方返还金昌龙公司先前为取得该地块所缴纳资金净额2461.73万元,以及期间资金占用补偿款590.92万元(按月利率0.6%计算利息)。
3、权属状况:该地块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诉讼、仲裁事项或司法查封、冻结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以下协议中所称甲方指华安县国土资源局,乙方指福建金昌龙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一)乙方同意甲方收回经乙方确认的位于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证号华国用(2012)第052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该地块使用面积6.5612公顷(98.418亩),作为华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储备土地。
(二)甲方收回已确认给乙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6.5612公顷,土地使用证号为华国用(2012)第0522号,其四至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甲方同意退还乙方原先为取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净额24,617,271.95元(详见附件)。对于期间甲方占用乙方所缴纳的资金,甲方同意支付利息予以补偿,以乙方缴纳资金净额24,617,271.95元扣除所缴税费6,092,511.95元后的金额为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自乙方实际缴交资金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利息补偿按月利率0.6%计算,合计应支付乙方利息总额5,909,221.56元。以上两项款项合计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贰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元伍角壹分(¥30,526,493.51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作为甲方收储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总价,由甲方支付乙方。
(四)甲方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交易总价款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贰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元伍角壹分(¥30,526,493.51元)。若未能按期支付,超期未返还的款项,2016年1月1日 至2016年5月31日按月利率0.6%计算,追加支付乙方相应利息;2016年6月1日后按月利率1.2%计算,追加支付乙方相应利息。
(五)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应将该宗土地证号华国用(2012)第052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甲方,待甲方付清土地交易总价款后,即视为乙方已将该宗地实际移交给甲方掌管使用,甲乙双方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作废。
1、土地收储原因:因华安县未能全部完成该地块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且涉及的市政道路、电业、自来水等生活配套尚未完善,无法交付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安县国土资源局拟有偿收回金昌龙公司竞得的该商住用地。
2、交易对公司的影响:金昌龙公司在华安县开发区购置商住用地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远离市区的住宿问题,根据2011年4月公司与华安县政府签订的商住用地购置协议,协议同意公司在华安经济开发区购置200亩(具体以土地红线为准)商住用地,扣除本次被收储的约98亩商住用地,今后公司尚能在华安经济开发区购置约100亩商住用地,可有效解决职工住宿问题,本次交易不会对职工住宿产生负面影响。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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