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梅林镇云水谣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征地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梅林镇云水谣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征地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南靖县梅林镇云水谣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征地征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梅林镇云水谣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征地征迁补偿方案
头部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南靖县梅林镇云水谣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
第三条 本《方案》征收人为南靖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梅林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梅林镇云水谣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征收区域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收征迁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定性和数量,由实施征收人梅林镇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本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同)具体负责。镇政府、村委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三方代表现场共同签字、认定,补偿数量经公示无误后确定。
若被征收人对征收的面积、数量清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一次的复核。但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和清单资料三天内提出,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地类界定按南靖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涉及地类变更可追溯至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
(1)耕地3.64万元/亩;园地2.78万元/亩;其他地类1.5万元/亩。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提留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出让土地。征收属于出让的国有土地,对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更新后的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公告》(靖政〔2016〕16号,下同)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地面地价)计算补偿或按实际成交价补偿。
三、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和划拨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村缴纳的金额补偿(农转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征地费用,以原始票据为准,下同)。
四、企业用地、商服用地和其他用地。企业用地、商服(商住、商业)用地以及公共用地,必须持有经过出让或政府划拨的合法程序手续取得明确上述土地用途的土地证,方可认定。被认定为上述用地性质的,对照第五条的2、3条款进行征收补偿。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土地,一律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
一、对于“两证”齐全或持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合法土地、建筑面积[含已被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原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缴清应缴的全部税费的]按100%计算。
二、2008年7月7日土楼申遗成功以前未批、未缴费和历史形成无证的土地及其房屋按80%计算;但如被征迁人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的100%给予补偿。
三、2008年7月7日土楼申遗成功以后已建房屋而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如被征迁人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梯间的,檐口、地下室高度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面积计算;檐口、地下室高度净高不满2.2米的部分,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注:楼面上采用钢结构建设或者砖砌未完整等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五、自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通告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若有阻扰拆除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一、住宅房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原城管局旧市场、原烟草公司及停车场沿线一侧安置(具体以房屋征收通告指定的地点为准),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按照“先腾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四、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五、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表1~5。
二、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表1、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房安置价为1500 元/平方米。
1.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占地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有住宅使用权证的按本方案执行,无住宅使用权证的,原则上用货币补偿,若主动配合的给予安置第二层及以上住房一套(含第二层)。如安置套房面积多于被征收人住宅有效建筑面积按安置房价购买,被征收人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附表1、附表2给予补偿)。
2.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占地面积4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及一间店面,如安置套房及店面面积多于被征收人住宅有效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安置价购买,被征收人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附表1、附表2给予补偿)。
3.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01—250(含250)平方米之间,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二套安置房及二间店面,如安置套房及店面面积多于被征收人住宅有效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安置价购买,被征收人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附表1、附表2给予补偿)。
4.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51平方米以上,蕞多给予产权调换三套安置房及三间店面,如安置套房及店面面积多于被征收人住宅有效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安置价购买,被征收人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附表1、附表2给予补偿)。
5.此征迁地块涉及土楼整治时历史遗留问题:①协议已签、拆迁补偿款已领、未安置的,参照本方案执行(注:之前已领的拆迁补偿款给予抵扣,实行多还少补)。②协议已签、拆迁补偿款已领、已安置的,享受本方案装修赔偿标准、享受各种奖励,不再另行安置。
6.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7.对于无有效产权登记证书或自然资源、住建(原国土、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缴清应缴的全部税费的住宅房屋,均按单独一户计算有效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分割。被征迁住宅房用户,在公示后,需经南靖县梅林镇官洋溪西岸工程改建项目领导小组认定。
安置办法。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原则上实行统迁统建。被征迁人必须先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由镇、村按本方案规定统一提供安置。本方案规定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从腾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止(顺延三个月装修期),给予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
一、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若在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计算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但如果被征收人超过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1天递减20元/平方米;若被征收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计算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但如果被征收人超过限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腾房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1天递减20元/平方米。
二、对于临时建筑物和简易搭盖的,在限定的时间内能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但如果被征收人超过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1天递减10元/平方米。
三、建筑物由实施单位(梅林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若被征收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征收人所有;若被征收人超过限定的时间未完成搬迁腾房,而被强制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征收人所有。
第十一条 过渡安置补助、企业停业停产补偿、搬迁补偿、特殊人群补助按照附表3、4执行。
第十二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电(含军用光缆)杆线等相关单位,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迁改不影响道路工程施工的,按照附表6执行补偿。
第十三条 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产权不明、产权纠纷的,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以音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向司法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征收人报请南靖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条例、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征收。
一、对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造谣惑众,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损坏和哄抢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施工管理工作人员的,阻扰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征收工作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征收款、收受******的,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征迁中涉及的土地、建筑物面积测量,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由实施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部门进行测量,所产生的测绘费用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按实施单位征收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镇、村按工作比例分配,清表费用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建筑物按补偿额的2%和1%分别给予镇、村工作费用,建筑物拆除费用按补偿额的3%计算。
实施单位应设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南靖县梅林镇官洋溪西岸改建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发布有关本方案条款的解释,具有本文件发布人同等效力。
3.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附表1 住宅类建筑物分类补偿标准 单元: 元/㎡
主要墙体厚度18cm以上,三面以上外墙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电到位;基础为孔桩或混凝土圈梁基础。
主要墙体厚度18cm以上,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主要墙体厚度24cm,三面以上外墙面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卫电到位。
主要墙体厚度18-24cm,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方整条石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石质窗框,门窗,水电到位。
条石粗打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门窗,水电到位。
普通不规则石料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门窗,水电到位。
勾缝砖外墙或机砖粉刷外墙,正面有本地特色及风格装饰,木屋架、瓦屋面,木门窗,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砖粉刷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水电不齐全。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水电不齐全。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无门窗。
1.房屋各层结构不同,应逐层根据实际的结构情况来分别确定适用的标准。
2.补偿价格应根据房屋构件完整性参考本表及设定特征进行调整,不够类别要求的应酌情扣减补偿价,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型下调一档。
附表2 室内装修档次分级补偿标准 元/㎡
等级、补偿标准(装修项目三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级别下调一档)
地面为高级花岗岩、高级缸砖(80㎝×80㎝及以上)、实木地板、瓷砖或木质踢脚线。
地面为普通花岗岩、缸砖(50㎝×50㎝及以上)、普通木地板,瓷砖或木质踢脚线。
地面为磁砖或水泥砖、粘土砖地面
高级墙漆、高级墙纸、ICI或高级质感涂料及墙衣、瓷砖、石板材墙饰,木墙裙。
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乳胶漆、水泥漆、喷涂料、部分木作墙裙。
墙体部分贴砖,内墙面为涂料粉刷
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
全套天棚为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座
部分天棚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
室内厅、房均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柜。
部分房间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
入户门为防盗门、均有高级木门。
入户门有防盗门或铁门、均有木门。
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不锈钢防盗网;窗、阳台均有防盗网。
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窗、阳台均有防盗网。
厨房高级缸砖、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组合式灶台、组合式吊柜,吊顶,木质隔厨,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
厨房石板材或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组合式灶台,木吊柜。
厨房瓷砖地面,瓷砖墙面,简单的石板材灶台。
磁砖地板,高级缸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齐全(带有不可移动卫浴)。
磁砖地板,磁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齐全。
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高级花岗岩或高级缸砖踏步。
楼梯不锈钢或铁制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附表5 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主架为木屋架,木瓦屋面,墙体为机砖
主架为钢屋架,彩板屋面,墙体为机砖
主架为钢(砖木),石棉瓦(彩钢)屋面,四面围护
主架为钢(砖木),石棉瓦(彩钢)屋面,无四面围护
搭盖物内有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12元。
室内,高度2.2米以下,1.5米以上
彩钢板雨披、玻璃钢雨披、石棉瓦雨披
竖杆1-2米(不含2米)的规范钢管拱棚
竖杆2米以上(含2米)的规范钢管拱棚
条石干砌/ 浆砌、石材排水沟渠
指地面井陉1米以上且井深3米以上
指地面井陉1米以上且井深10米以上
指地面井陉2米以上且抽水管8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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