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和溪镇坂场村民委员会和溪镇坂场村2023年乡村振兴项目一坂场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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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溪镇坂场村2023年乡村振兴项目一坂场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68号丽园广场11幢130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3月28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和溪镇坂场村2023年乡村振兴项目一坂场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49.5703260 万元(人民币)
蕞高限价(如有):45.6047000 万元(人民币)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合同包1。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补充事宜。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68号丽园广场11幢1306室
方式: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至我司办理报名手续。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8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5号2单元2号
时间:2023年03月28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5号2单元2号
供应商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2、现邀请经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南靖县和溪镇坂场村民委员会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坂场村
名 称:启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68号丽园广场11幢1306室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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