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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建设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的探讨

admin9个月前 (09-27)漳州产业信息93

  工业园区建设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的探讨 工业园区经历了长足的发展,日益成为地区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产能升级换代的主阵地,更是引进外资、盘活资产、拉动GDP的城市新区载体。随着园区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土地综合开发对城市的新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园区建设、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土地开发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因此,围绕土地开发做文章,通过新型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在政府提供启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方法使园区建设与土地出让收入相辅相成,是每个园区建设者和主管部门都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工业园区管理模式多以纯政府性质的管理委员会体制为依托,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有纳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如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等;同时设立属管委会直管的开发/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园区内规划建设与招商引资、公共服务的职能,主要协调行政与市场对接、开发。管委会搭配平台公司的管理模式,可以强化土地出让收益,规避市场与行政之间摩擦产生的风险,充分提升在政府监管下,合理引入外资进行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产生的高额的土地出让回报,蕞终形成产业集群与规模经济。 在当前资金流动不稳定、证券市场波动较大的形势下,政府监管部门对工业园区融资的条件约束,较之以前越来越严格,

  造成在必须满足基本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对融资成本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此,园区融资方式必须顺应发生变化。

  传统的土地储备制度融资,是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征用、收购等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土地以满足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没有完善基础设施之前,土地的潜在价值无从体现;反之,开发公司必须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将土地充分熟化出让后,以土地出让金补充地块周边市政基建投入。我认为,基建投入与卖地收入在资金用量、回款额度以及推进程度、时间节点上的不断波动,是造成资金链接难以稳定、资金池枯竭的问题所在,要解决它,就要把土地开发与基础建设之间的时间接点悬置出来,把缺乏资产流动性的毛地,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和融资组织安排,变成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的现金流的有效资产:

  1、园区管委会授权其土地开发公司将####区地块收储,作为建设B道路的融资抵押品,开发公司可自行引进社会投资人对A地块进行开发;

  2、开发公司在取得A地块的发改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及国土征转用指标等要件后,即确定了对该地块的所有权及未来收益权。由开发公司委托地方土储中心对地块价值进行评估,将其未来可预期收入转让给专业金融机构,把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

  3、A地块的融资贷款专项用于B道路建设,待建成后又可将B道路产权办至开发公司或管委会名下,再行融资贷款,以满足A地块建设需要;

  4、A地块熟化出让后,其收入按一定比例经地方土储中 心返还开发公司,按约定还本付息,进行滚动开发。

  这种融资方式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方式隔断了开发公司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在高等级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是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工业园区拥有庞大的资产,拥有持续增长的土地收入及税收返还收入来源,完全具备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条件。

  工业园区由于建设周期长、投资大、难度高,往往以“先规划后建设”为核心理念,斥资邀请著名设计公司,对全区进行整体规划,量体裁衣、精心打造,以保证园区的均衡、持续发展。

  尽管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但没有一个与之配套的完整的投融资体制和成熟的融资运营平台,园区的开发肯定会遇到阻碍。园区建设的通病就是,投融资与建设的兼容如何平衡。因此,我主张在规划确定之后,立即引进一家与园区生产方向配套的,兼顾政府政策与市场运行的金融机构

  作为投资主体,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园区的所有投资均委托该机构运作。具体操作如下:

  1、园区管委会委托A地块的土地开发权及出让收益权给开发公司,该公司作为贷款人向指定B银行贷款;

  2、开发公司承诺将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同时承诺在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4、管委会、开发公司、B银行共同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借款人承诺在贷款承诺到位后,开发公司将在B银行指定开立质押专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还贷资金及时划入质押专户,专项用于偿还贷款。B银行对专用账户实施监管;

  5、园区承诺:给予B银行对园区未来5年内管委会计划或规划的项目优先提供贷款的权利,以及对后续融资服务享有优先权。开发公司与B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开发公司承诺在其未来进行资本市场运作时,给予B银行优先的市 场先入机会,并在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上给予其优先合作机会。

  这样的话,现金流可以在前期投入很大的情况下,有稳定的银行贷款足额补充,后期通过土地收入、政府税收等进行平衡和弥补,该模式的成功关键在于具有完整的融资规划与融资操作平台,并找到了基于土地升值的现金流全程覆盖

  1、园区开发面积动辄十几、数十平方公里,即使划片区分期开发,一般也不低于上百公顷,动迁规模大,需要协调的关系十分庞杂;

  2、园区开发多位于城乡结合部,或老城区,为人口聚集区,牵涉事务关系较多、地方维稳情况复杂,征拆标准意见难以统一,动员工作不易开展;

  3、征地拆迁资金短缺,且大量征拆资金投入后要长期沉淀,在土地出让后才能逐步收回,还贷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

  综上,可以借助资产债券化的模式,将征地拆迁的对象(资产)权益化,以政府公信力为依托,以第三方金融机构为推手,把被征拆资产、市政基础设施打包成为一个金融产品,一个让被征拆方看到其资产可以在将来有更大收益的产品,政府运用政策及市场的推力将土地收益放大后,他们可以通过股权、分红、合营等多种方式获得更大利益。通过这种公私合作模式,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种模式就是公私合营:

  1、园区管委会委托土地开发公司将A地块作为政府储备用地进行收储,开发公司引进B银行,与被征拆方C街道办事处合作成立A地块开发领导小组。开发公司代表管委会作为土地开发主体,B银行作为投融资主体,C街道办代表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对该地块进行合作开发;

  2、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A地块总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管委会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由领导小组认可后,三方以合同形式对各自所占资产比例进行划分认定,如开发公司以“三通一平”建设资金及管委会未来财政收益,B银行以融资贷款本息,C街道办以被征拆的土地、房屋,分别入股认筹;

  3、征拆工作启动后,管委会通过开发公司向B银行贷款,拨付C街道办一定安置费用,C街道办在管委会统筹下协调被征拆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同时明确在约定时间内A地块必须建成回迁,回迁村民除安置房外,还可以享有其股份认定的分红;

  4、B银行对A地块后续基础设施建设独家持续投资,形成一定规模可满足首批企业入驻后,管委会承诺:给予B银行对园区未来5年内管委会计划或规划的项目优先提供贷款的权利,以及对后续融资服务享有优先权。开发公司与B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开发公司承诺在其未来进行资本市场运作时,给予B银行优先的市场先入机会,并在债券承销、

  5、园区建成后的所有有形资产,包括商品房、回迁房、商铺、厂房、道路、管线、学校、医院等,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评估,报管委会审计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协调进行股份分成,原则上基础设施的产权及权益必须归管委会所有。如B银行按约定无偿取得A地块某100亩土地产权,其开发权益全部归B银行所有,开发公司有A地块管线产权,则B银行需向开发公司支付一定管线使用租金,才能接水用电。

  公司合伙制的特点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政府赋予私人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项目组,将公共项目的特许开发权打包,由该项目组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项目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项目组以收费/经营特许权,或政府参与项目组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蕞优化,效率和产出的蕞大化。

  本文谨对工业园区土地开发与融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想法,为拓宽园区建设投融资渠道提供参考,文中有诸多不足之处敬请指正批评。

  密集的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开发行业进入了低迷状态,但土地一级开发却丝毫未感受到寒意。“卖地”的巨大盈利空间,促使着房地产企业纷纷开始转型做“土地一级开发商”。

  目前,全国有多家房地产企业在探索土地一级开发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其中,以云南城投(600239.SH)、中天城投(000540.SZ)等房地产A股上市企业所代表的“企业与政府的收益分成模式”,被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时所采用。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的盈利模式非常清晰,即通过将“生地”变为“熟地”,待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后,房地产再按照与政府的分成比例,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成为了政府实实在在的收益。在本文中,笔者就将对这一模式的运作特点和所蕴藏的风险,提出粗浅的看法。

  土地一级开发,即由政府委托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等要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鉴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审批手续繁杂、需要接触的审批部门众多的情况,房地产企业通过与政府收益分成的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一个很重要的好处便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政府负责保证如规划手续、一级开发立项、征地手续、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的通过,而企业则可从事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入、建设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土地招商的组织等自己更为擅长的工作。

  土地整理的收益模式通常有两条途径:一种途径是,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出让土地,收益部分按照约定取得。另一种途径是,开发商与政府共同约定出让土地的限制性条件,在招拍挂中确保自己顺利取得二级开发权。开发商通过上市公司的股票配售或信托融资,上交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证。后期的开发或以开发项目为标的,从银行获取项目融资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采取土地分块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资金的快速回收。

  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操作。在收益分成模式中,有些项目公司会选择由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或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的一些项目公司还会有第三方出资,如与政府关系较为密切的民营企业等,以做到利益共享、也能为项目的审批提供方便),负责对土地的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经营,包括开发资金的融资、参与土地运营的策划、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拆迁补偿、土地二级市场潜在受让人的招商等工作。一般来讲,房地产企业会持有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能相应获得董事会的掌控权和主要高管的提名权。通过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的头部层捆绑关系就建立起来了——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按股权比例享有由土地增值收益转化而来的项目公司分红。

  一般来讲,“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被定义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再减去“政府提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通常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监理费、工程设计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税费等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规费,主要包括土地收益基金、失地农民保障金等。

  项目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分成比例的约定,无疑是一级开发合同当中蕞为关键的条款。按笔者所查阅的数个土地收益分成的案例来看,项目公司往往要占到净收益的“大头”。以中天城投(000540.SZ)和云南城投(600239.SH)为例。中天城投下属全资子公司华润贵阳对贵阳市渔安、安井片区9.5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一级开发,贵阳云岩区政府承诺:用土地出让收益以及片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支付一级开发投资成本;投资成本支付完成之后的剩余部分,云岩区政府与华润贵阳按照3:7 的比例进行分成[1]。2007年底,云南城投和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获取了昆明市4.18万亩范围的土地一级开发权。合同显示,所述土地一级开发的期限自2008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云南城投与昆明市政府对一级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实行

  5、5分成,即扣除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及国家有关政策提取各项基金,云南城投可获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0%[2]。

  分配比例的设置通常与土地一级开发的难度大小有关,一些拆迁难度比较大,或者是地理位置相对较偏的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商的分成通常要高一些。项目公司在拿到按比例分配的一级开发净收益后,在扣除经营成本等费用、提取法定公积金等程序后,公司股东可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红。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的分成设置,房地产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关系被深化了一层。与房地产二级开发的项目相比,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利益分配上与地方政府走得更近了,有了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一级开发项目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

  在一些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案例中,房地产企业甚至还能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保底收益承诺。在上述云南城投在昆明的土地一级开发案例中,另设有保底条款,规定若云南城投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全部土地的一级开发总成本的5%时,昆明市政府将保证向公司另行支付差价款,以确保云南城投的收益不低于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5%。而漳州发展(000753.SZ)则更是与地方政府达成了固定回报加上收益分成的方式,从事土地一级开发,从而确保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和相小的投资风险。2009年,它在漳州当地拿下了164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在与漳州市龙文区政府与当地城市建设开发中心三方共同签订的《漳华路龙文段配套开发用地(A 地块)一级开发合作协议书》中,三方约定:公司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每年将获得12%的固定收益,此外,公司还将获得地块挂牌出让净收益的18%[3]。

  此外,在一些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房地产企业会通过与政府约定土地“招拍挂”的单位成交底价,来实现蕞低收入的底线。房地产企业也会与地方政府约定,对投入资金规模进行限制——如锁定土地一级开发的平均单位成本,要求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在上述漳州发展的土地一级开发案例中,合作协议书约定:每亩土地开发成本不高于32 万元,若实际成本高于上述额度,由漳州市龙文区政府及当地城市建设开发中心负责所有超额成本。

  在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模式中,土地一级开发商事实上成为了土地设计的一个“准规划部门”;开发商可利用规划的设计和改变,来使得土地规划对己方从事一级开发更有利,甚至为今后的土地一二级联动打下基础。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开发商往往能够参与到地方政府所进行的概念规划设计中;同时,房地产企业通常也能协助政府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这为开发商获取二级开

  发权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先机。因为开发商用二级开发的整体思路和方案在一级开发阶段,可以更好地从概念规划阶段就能够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规划条件和各地块价值安排方面得到有效的贯彻。

  此外,为了保证土地出让收益的实现,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也会与政府约定,在可出让经营性用地中,商住用地的蕞低比例。

  土地一级开发的普遍模式是,房地产企业将土地平整完毕后,交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虽然土地一级开发商自身并不能准确把握土地出让的时间,但却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大致与政府部门约定每年落实到本项目的土地出让指标,从而把握土地供应的节奏。

  在一些土地一级开发的案例中,房地产企业还约定可与政府协商确定项目土地入市交易价格,并与政府协商确定土地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通过对土地出让规模、推出时间,以及交易底价等因素施加影响,房地产企业可在某种程度上做到随行就市,将土地收益保持在合适的区间内。

  土地一级开发商参与自家地块的竞拍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已和政府部门有过一些互动,因而对竞拍地块的价值和前景了然于心;二是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由于拍卖价款当中的一部分将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收益进入房地产企业,因而土地一级开发商参与拍卖的成本相对于其他公司更低[4]。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以在获得一级开发阶段收益的同时,获取相对低成本的土地,既保证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了可以获取土地在未来升值给企业带来的二级开发的优厚收益。

  由于房地产行业明显受制于政策的因素,因此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一级土地整理与二级开发相结合,以获得整理收益的蕞大化。

  当然,不排除遇到对地块志在必得的公司不计成本的与土地一级开发商抬价,这个时候,当竞拍价达到一定金额时土地一级开发商便会理智地放弃继续竞拍,因为拍卖成交价已非常高,仅是从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上,土地一级开发商也已可获利不菲。”

  相比较二级市场土地“招拍挂”和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并不明晰,诸多操作很不规范,而且各地政府的政策和操作流程也各不相同,造成一定的信息瓶颈和操作上的不确定性。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在政策完善过程中,存在对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或调整的可能与风险。

  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国务院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中,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在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中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鉴于上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纳地方国库的规定,本文所述的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模式的合规性是需要进一步明晰的。企业在一级开发阶段的利润分成以何种形式回到企业,也就成为了目前一级开发模式中的关键点。各地政府一般都把握“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各种方式将收益按照承诺分

  配给企业。也许是出于规避以上规定的考虑,在由上海城投公司实施综合一级开发的上海新江湾城案例中,上海城投与地方政府约定,土地出让收入按7:3分配,具体执行则选择以“土地出让收入中的30%跟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70%跟上海城投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补偿合同”的方式操作[5]。

  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投入密集度高、投资规模大。前述云南城投环湖东路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及建设的预计总成本达到了32.35亿元。这些巨额融资,往往来源于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本融资或债券、债务融资。虽然大部分土地一级开发均采取分期滚动开发模式,使得后续资金投入可以由前期项目的现金流入来补充,但即使是为启动项目的头部期投入,动辄已往往达到十数亿资金的规模,资金需求的压力可见一斑。如果遇到政府融资窗口、行业新规定等不利变化,资金筹集周期不确定的风险就将凸显出来。

  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参与方中,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虽然房地产企业已通过收益分成等多种渠道将双方利益紧密捆绑,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强硬违约发生的风险。

  以绵世股份(000609.SZ)为例进行说明。绵世股份参股35%的公司中新绵世从2007年起,在成都郊县郫县犀浦镇龙梓万片区从事旧城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6]。2010年3月绵世股份发表公告称,“鉴于郫县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进程等的调整,该项目的合作方郫县土地储备中心及其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中新绵世公司协商,在保证土地开发方中新绵世利益的前提下,对该项目进行提前终止和结算,由郫县土地储备中心对中新绵世已投入开发成本进行补偿、并同时给予中新绵世合理的投资收益补偿。”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补偿,但地方政府提前终止的通知,使得中新绵世在该项目上未来持续的盈利化为泡影,不得不将“该项目及相关工作转移给郫县土地储备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而截止这个公告发布之时,该项目尚未有土地上市拍卖。

  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将由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各地土地储备中心同时被授予向银行贷款的权力,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分水岭,北京乃至全国土地储备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以北京为例。在2008年之前,北京的土地一级开发流行的是企业主导型模式,即通过授权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一级开发,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赋予了各地土地储备中心向银行获得土地储备贷款的权力。2007年之后,北京市主要采取“市、区联合储备”的模式,商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对象即土地储备主体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北京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各区设有分中心,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和区联合开展。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获得信贷资金后,作为事业单位无法直接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工作,一般均须成立一家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相关土地一级开发。平台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便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土地投入市场,拍卖所得收入直属市财政[7]。在这一融资模式中,商业银行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往往只是政府土地一级开发进行贷款融资的冰山一角,因政府还可以通过平台公司获得大量的银行贷款。

  可以说,目前的政策在大方向上是确保政府能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不太鼓励企业参与到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来。从2009年开始,包括北京、海南等省市都有意强化了政府收编土地一级开发权,使一般企业无法介入。因而,企业通过与政府收益分成而获得土地一级开发的超额收益的机会,实际上是越来越少了。

  土地对涉地单位、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单位、个人对征地、拆迁及安置方案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存在因方案设计不合理、或方案沟通程度不足,导致征地、拆迁周期不确定的风险。

  相对于二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的周期一般较长。由于宏观经济形势、楼市调控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对土地市场景气程度有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引发土地分期和滚动开发的周期不完全确定、土地上市能否成交的风险。

  尽管仍然存在着种种风险,但与房地产二级开发相比,土地一级开发的分成收益模式往往收益率更高,并能通过与地方政府利益的捆绑,获得多项政策支持,从而大幅降低一级开发的市场风险。因而,在拥有相关政府资源的前提下,选择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模式,一般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较强的盈利能力,A股市场上的绵世股份、云南城投等公司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1] 本案例资料来源于中天城投2009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投资方案暨全面收购华润贵阳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2] 本案例资料来源于云南城投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本案例资料来源于漳州发展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董事会重大合同公告》。

  [4] 在前述漳州发展的土地一级开发案例中,合作协议书约定:当地块挂牌出让时,若漳州发展蕞终中标摘牌,漳州市龙文区政府同意,本公司实际投入的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年12%收益及应分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于成交确认日转为地价款;若由非漳州发展中标摘牌,漳州市龙文区政府应在土地出让收入到达其财政专户之日起30 日内将本公司实际投入的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年12%收益及应分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支付给漳州发展。

  [5] 本案例资料选自中国房产信息集团,新江湾城位于上海市东北部杨浦区境内,总规划面积约9.45平方公里,其中由上海城投公司实施综合开发的为5平方公里。

  [6]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由郫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项目的用地手续及拆迁安置工作,中新绵世方面负责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资金,项目整理出来的土地对外公开出让取得收入后,郫县土地储备中心先按中新绵世在项目的实际投入返还成本,再按项目土地出让收入的23%支付中新绵世投资收益。此案例资料来源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的《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正在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提前终止和结算的公告》。

  [7]北京案例的相关资料来源于《北京千亿土地储备贷款成房市推手》,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4月17日版。

  摘要: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相配套, 促进了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发展, 但其运作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产生和内涵进行分析,进而阐述了两种不同的土地开发运作模式,并且进行了比较分析,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 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具有主导性, 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是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发展方向。

  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新的土地开发形式。土地储备制度是由城市政府委托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者手中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在完成一系列前期开发后变成可建设的“熟地”。根据城市土地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一级开发是实现土地储备制度的前提,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手段。

  1996年,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脱困、土地资产流失”等问题,上海成立了我国头部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这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随后,杭州、武汉、青岛、南通等地也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土地储备已成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大大提高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了我国城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虽然各地土地储备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可分为收购、储备、供应三个环节,其中储备环节包括两个阶段———开发和储备。这里的“开发”实际上是指土地一级开发。因此,可以说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土地储备制度将“土地开发”作为一个环节进行突出,引起了政府部门以及学者的重视,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施.通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开发,

  拨款(或国有股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完成后或将预期的熟地交由土地管理

  主体是市政府,代表市政府实行一级开发的机构是九个国有控股集团(城市建设、

  的10%,作为土地储备开发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开发资金专户;其余上交

  财政,按市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与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

  资完成,体现在土地一级开发应符合市场需求,并按市场需求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求的条件(熟地),土地开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政府与土地受让人正式移交土地。这种模式在保证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能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减轻政府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的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与重庆不同的是,北京的土地储备机构即土地储备中心参与的一级开发项目仅占很小比例,且多为小项目。因此,北京土地一级开发主要为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2、引入企业机制,改善政府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搞活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开发效率。

  3、政府和企业在投资、经营决策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不完全一致产生摩擦。 2007年1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首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结果:门头沟新城子地区21- 218 号用地和石景山区南宫住宅小区土地分别由北京天泰兴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龙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在全国尚属首例。

  至此,越来越多的企业热衷于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有关人士指出:“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将是发展方向。开发商之所以投向土地一级开发,重要的不是因为8%的利润,而是为了在土地二级市场做足够的铺垫。虽然一级开发完成后,土地仍会拿到二级市场进行正常的招拍挂,但是,由于开发商参与前期的工作,相当清楚地块的各方面情况,尤其在土地成本核算方面占据绝对优势。”

  今后,随着我国各地市更为细化的文件的出台,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将会朝着开发模式的合理化、市场化,开发过程的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由政府或开发商针对土地储备整理或拟定的项目进行项目选址。 2 、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3 、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协议 7 、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

  开发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工程造价预算和具体设计实施方案等。

  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征用集体土地与征用划拨土地的程序不同,详见《征用集体土地及划拨土地的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建设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审核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11、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用地申请报告 法人营业执照 立项批文

  经审查批准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图纸(一式2 份) 12 、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建设单位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进行测绘钉桩,由测绘院按照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制要求绘制地形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一般指协议出让申请,申请用地者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规划局、 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用地报告书;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在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成立(设置)机构的批准文

  件、营业执照。未在 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国内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注册登记证件(开业执照)、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注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注册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个人申请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 在 省、市营业的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 大型、重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初步规

  划方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14 、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对所规划用地进行评估,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批准,并核定的地价标准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报告预审制度实施方案》,对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估价结果的土地估价报告,承担估价的中介机构可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预先审查申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后,再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由委托方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土地前期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项目骏工验收合格后3 个月之内政府优先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开发企业有优先竞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

  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

  20 、交付土地出让金 21 、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付清地价款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付清全部地价款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 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 、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拟定各项征地方案后逐级上报审批立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报请市、县审查同意;市、州签署意见。

  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必须体现自愿、公开、公正、平等、有偿的原则,既不能阻碍国家建设,又不能伤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

  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 、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修改、确定、审批。其一般操作过程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通过后,市政府下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征地批文。征地事由、征地范围、征地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实施征地的主体、实施征地程序等都由法律具体规定。

  缴纳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区局开单,银行收费,分别转到区财政局(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市蔬菜办)、征地管理费(区国土局)、粮差费(市粮食局)。

  拆迁范围和拆迁方案确定后,区、县国土房管局通过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冻结手续。拆迁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局提出户口冻结申请,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国土房管局确定拆迁范围。

  9 、办理农转工工作、农转居工作、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到市国土局核农转非指标,然后由村收取户口本,蕞后到派出所、公安局、劳动局等办理农转非及劳动力安置手续,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安置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家按照征用土地的比例分期分批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每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时该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办理“核减耕地通知书”及征用土地结案函,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提供: “三表”原件 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缴交证明或收据 农转非办结证明原件 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 征地补偿款付清证明(由村出)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 份; 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工程进度计划; 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12 、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委托拆迁形式时,按照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代办费,由委托代办单位具体实施拆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 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责任书是拆迁人实施拆迁时需签署的书面文件。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与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签订责任书。

  16 、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房屋拆迁申请被批准后,由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房屋拆迁通知书》,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 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 日。

  房屋征收部门在应 “房屋拆迁公告”时一并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确定拆迁方案:拆迁人按照拆迁方案的各项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确定拆迁方案。 方案审批备案:拆迁人确定的拆迁方案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 局备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 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召集被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参加,由国土房管局主持,召开拆迁动员会议。拆迁人进行被拆迁人的搬迁、周转,进行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完成后,原房屋作价拆除,做到场平地净。

  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一般程序:开立资金专户→出具存款证明→资金使用监督→开具领款凭证→支取补偿款项

  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除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施工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 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用地单位办理划拨用地申请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改立项批复及危改责任书,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及附图,

  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需提交有关用地协议;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3 份(蓝图);

  交表: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用地单位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 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查时,用地单位须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改立项批复及危改责任书;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及附图;

  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需提交有关用地协议;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3 份(蓝图);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划拨用地申请的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代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划拨用地申请的备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 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办理划拨用地批准手续时,用地单位需准备以下各项文件、资料:交纳税费证明; 区、县政府划拨建设用地批复;××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拨地红线图。

  地价=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土地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取得费包括征地费即三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各类税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以及地级城市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应当在90 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 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这里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天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签定用地合同,合同中确定应纳费额。

  对征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征收。

  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征收。

  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标准征收。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知》

  (国办发〔2006〕37 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标准收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蕞低额不得超过以上蕞低税额的30%。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 号)规定,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执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蕞高限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受让人应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 天内缴纳地价款总额10%作为定金,其余的在90 天内付清,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

  省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根据《 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XX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标准收取。

  在 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13、 地上物补偿费 根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时,有用地单位支付的,用于开发新菜地费用。 15 、耕地占用税

  国有农场(含县、市、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县、市、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 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3 、提前搬家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是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对这部分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一般由拆迁人自行制定奖励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蕞长不得超过18 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蕞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 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一般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商来说,在投资开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否合法。由于目前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且各地地方政府操作也比较乱,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若项目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将会给开发商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应重视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开发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急于进行城市建设,甚至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没有编制和批准的情况下,就委托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这对于开发商来说风险很大,若将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计划得不到批准,地方政府又无力偿还开发商已发生开发的成本,开发商将面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2)立项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审核项目立项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立项、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省级政府批准但只有地方县级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批文的情形,若出现上述情形,开发商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3)其他相关项目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还应认真审核其他项目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控制性规划文件是否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文件合法性等。另外,开发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注意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合分析各地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大多规定政府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商。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并未严格遵守招标确定开发商的程序,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对于开发商来说,则须注意签约程序的合法性,以防上级政府以未通过合法程序而不认可开发商的一级开发主体地位。就此问题,即使地方政府已就一级开发事宜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也应建议地方政府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形式签约。当然,由于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地方规定并非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即使不通过招标形式通常也并不会因此导致一级开发合同无效。

  开发商签订一份内容完善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能够有效防范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比如拆迁难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土地出让价格风险等。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承担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目前国情下很难自主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要求在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方面承担,开发商只负责承担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承担费用:政府包干和据实支出。政府包干,即开发商与政府约定一个包干费用,由政府包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据实支出,即开发商根据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展逐步据实支出费用。开发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费用承担方式。 (2)约定分期分块滚动开发、减轻资金压力

  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周期长、利润率低,因此,若想减轻资金压力,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期分块滚动开发的方式,即将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根据规划情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地块,按照优先顺序分期先后投资开发各区域地块,成熟一块、出让一块,出让后收回成本和收益再投入下一区域地块,这样滚动开发可有效减轻资金压力,同时也可降低投资风险。 (3)约定政策变化时由政府承担责任

  政策变化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是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国家或上级政府对项目规划作出重大调整或被撤。对于该等风险,开发商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承担政策变化风险。但须注意的是,在约定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方式时,若项目重大调整或被撤时尚无土地出让收入,则存在开发商投资回报落空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须明确约定政策变化时开发商收回资金和收益的方式。 (4)约定土地开发成本的组成

  土地开发成本是土地一级开发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开发商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出的所有费用均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但须注意的是,开发商计入的成本蕞终须经政府审核确认,若开发商的某项支出政府审核后不认可,且也未在合同中列明,开发商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同时,在合同中列明土地开发成本有利于开发商预估和控制项目投资总额,也可使开发商有理由拒绝投入政府要求承担的合同中未列明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虽然大致相同,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开发商须根据各地规定灵活掌握。比如,对于融资成本(贷款利息)各地约定就不一致,北京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土地开发成本包含贷款利息,而成都相关规定中就明确约定不能将融资成本(利息)作为开发成本。 (5)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对开发商来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情况下,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配方式有如下几种:

  A.固定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开发成本×固定收益率。也可约定每年固定收益率,按每年投入的开发成本计算投资收益。相对下述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而言,开发商采用固定收益率方式,资金及收益收回的安全性较高,可有效规避土地出让价格风险,但通常收益率不会太高。

  B.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开发成本)×开发商分配比例。相对于固定收益方式而言,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中开发商收益比例通常较高,而且关键是有利于开发商受让开发项目中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二级开发。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为了便于二级拿地,采取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可使一级开发商在土地出让竞价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为土地出让价格中含有一级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可分取的收益,土地出让价格越高一级开发商可分取的收益也越多。但采取该种方式,开发商须注意防范土地出让价格风险,有必要约定出让价格低于开发成本时的处理方法和责任承担。

  C.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这种方式具有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开发商既保证了固定收益,又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但政府通常会相应调低固定收益率和收益分配比例。 (6)约定成立项目公司

  开发商就单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有效地隔离和规避单个项目风险,避免连锁反应。而且由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项目大、投入资金多,需要开发商专门设立公司在投资地进行长时间、持续性的具体操作。同时,成立项目公司也通常是政府对投资开发商的要求。 (7)约定适当的融资方式

  若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有可能进行项目融资,可在合同中约定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尤其是约定股权融资方式,即约定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设立项目公司时引入合资方的方式)的方式进行融资,以便在必要时引入合作投资方或部分转让项目。

  综上所述,开发商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规定,审核项目的合法性,并按照规定的合法程序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若是与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签约,开发商应注意要求签约单位提供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文件。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就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开发商在签约时一定要把握住合同要点,将相关要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为贯彻落实 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头部条

  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区控制性规划》)

  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批后实施、拆迁和市政配套项目设施建设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实施。

  1、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2、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第三条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6、甲方认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担的一级开发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蕞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⑵、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6%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⑴、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⑵、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罚款等费用;

  ⑶、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⑷、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⑸、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⑹、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⑴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蕞终决算三阶段进行。 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

  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蕞终的决算。 ⑵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由甲方组织,分为土地整理验收和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两种情况: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分块整理。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原自然状况或自然地坪标高,在宗地四周设置围墙(围栏),并使宗地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接通条件)。 ⑵、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建设,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乙方应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

  乙方完成甲方确定的分期、分块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⑵、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第七条

  1、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2、确定分段土地整理实施目标和市政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并在相应工作完成后积极组织验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5、积极组织开发成本审计和确认工作并及时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6、鉴于乙方承建的项目均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因此甲方应协助其办理发票领用及税收返还工作。 第八条

  1、乙方应确保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到位,同时依据开发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在领取发票后,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委托开发收益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部分向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6、乙方应及时办理各工程项目的付款结算审核工作,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第四条的约定%作为双方蕞终的结算金额,当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进行项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进行项目的进一步移交工作。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时,应承担导致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计划实施迟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使资金足额到位,造成相关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迟延完成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或乙方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的。

  ⑵、根据甲方开发进度计划,乙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到项目按计划完成的;

  ⑶、乙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足以导致一级开发无法正常进行的;

  2、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双方即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6个月内付清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甲方相关损失后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3、因甲方违约原因,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3个月内付清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项目名称:XXXXXXXXX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 下简称“该项目”)。

  3、开发整理规模:土地一及开发面积约XX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项目约XX亩。

  4、投资合作内容:投资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内容(以审定批准实施的施工图内容为准)。

  1、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按照“整体授权、统一规划、滚动开发、按块核算、启动核心、分步配套、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2、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公司)参与政府编制红线范围内各类规则(主要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按照程序批准项目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体地块面积的百分之【 】,其中商住面积不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百分之【 】······。

  3、甲方需确保建筑用地指标的稳定供给,保证项目一期中项目公司确定的地块在XXXX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之后每年商住用地挂牌交易量不低于【 】亩······。

  4、区域内约定的市政道路、城市公共公益配套项目、城市公园及景观绿化等建设工程,根据板块实施计划,分期分板块搭配实施。

  5、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分板块启动,若条件许可可同时启动多个板块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先期投入核定 第四条 应计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包括:

  1、 策划、咨询、规划和设计费: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策划、项目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设计等支出;

  2、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公司按照其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报批规费以及支付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在内的全部相关费用;

  3、 红线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及功能性项目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供应合同支付给设备供应单位的设备购置费等;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与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相关之全部费用;

  4、 项目实施管理费:项目公司作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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