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南靖靖城法庭诉前调解一起跨年代土地纠纷案
闽南网5月17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通讯员 林德伟)上世纪50年代分得的土地,后来被用于建信用社营业楼,如今房屋改建,当事村民有权索取相应赔偿吗?日前,法院靖城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跨年代土地纠纷案。
在采访中,靖城法庭庭长林坤南告诉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类似土地纠纷在农村很常见,其主要原因是很多群众对土地使用权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土地使用权一经确认,就可永久使用土地,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倒塌后,两年未重建,不能确认原有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
村民陈某提供了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因土地争议 信用社营业楼改建停工
今年4月20日,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函件给南靖高新技术园区,反映位于靖城园区的兰陵信用社营业楼改建受阻问题。函中表明,因办公楼使用年限较长,房屋风化较严重,不适合继续使用,施工单位于2016年11月7日开始派机械进场施工。但在施工挖基础土方时,受到周边村民阻挡导致停工,截至2017年2月28日屡次开工屡次受阻致停工,所以信用社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南靖高新园高度重视,召集土地管理所和靖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没有效果。5月6日,南靖高新园简福其副主任到靖城法庭,请求南靖法院靖城法庭联动化解这一纠纷。
当事村民陈某认为,信用社所用土地是已故父亲于上世纪50年代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得,陈家有使用权,信用社在该土地上改建营业楼,应给陈家以补贴。信用社则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是政府划拨而得,拒不赔偿,双方互不退让。
据靖城法庭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纠纷的地块位于现在漳州高新区靖城村,使用权面积545.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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