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市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一)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如下支持政策
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按照不同档次,分别给予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已上缴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三年安排。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均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地方级税收贡献额分档设立经营贡献奖。自企业对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超过200万元的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120万元(地方级税收贡献额低于奖励数额的年份以地方级税收贡献额为限,下同),第3年奖励80万元;对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超过500万元的从超过500万元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300万元,第3年奖励200万元。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审批权限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第3年减半征收。
(二)对市内现有总部企业的发展和现有企业发展总部经济,给予如下支持政策
1.总部企业在本地建设总部大楼因变更土地用途、利用现有土地补缴的地价差额(扣除应提取的专项基金),自总部大楼竣工验收后分三年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予以返还。
2.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不含原有企业)并开票的,按地方级税收贡献额分档奖励。自集中销售开票新增地方级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60万元,第3年奖励40万元;自集中销售开票新增地方级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180万元,第3年奖励120万元。
3.新建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审批权限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第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按地方级税收贡献额分档奖励。自该子公司年上缴地方级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60万元,第3年奖励40万元;自该子公司年上缴地方级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份起,前2年每年奖励180万元,第3年奖励120万元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第3年减半征收。
(一)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规划建设安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大楼。
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下属投资公司、各行业协会牵头参与挂牌,按照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出租、统一出售的形式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楼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的,其自用率未达到总建筑面积
以上,可申请由政府统一调度出租。
(二)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可在我市规划范围申请建设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采取用地预申请,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同地段同用途评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宗地挂牌起始价。
(三)原用地企业符合总部建设条件的,允许根据规划要求盘活土地、变更土地用途,自主建设或引进符合申请建设企业总部条件的单位合作建设总部大楼(引进单位合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评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费税。
(四)企业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特殊贡献大的企业,确需转让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但其自用率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
(五)对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单独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
(一)优先支持总部企业的项目立项和融资,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二)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全力支持其改制上市。
(三)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等多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登记“直通车”跟踪服务制度,指派企业注册官提前介入,实行专人专件跟踪服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当天核准。
(二)支持总部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优先支持总部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字号。指导总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专用权质押融资;允许总部企业在不超过注册资本
的情况下,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三)引导和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给予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委办〔2010〕55号)、《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漳委发〔2007〕7号)和《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的通知》(漳委办〔2011〕12号)有关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二)对总部企业人员办理因公出境、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快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
(一)市政府成立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直单位制定《漳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方案》、《漳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漳州市发展总部经济人才激励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相关总部企业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总部经济的政策,审核有关补助奖励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责兑现。
(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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