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2021年度头部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2021年度头部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东政综〔2021〕2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东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4776公顷(耕地1.416公顷)、未利用地0.11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21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本批次用地使用东山县杏陈镇后林村旱地1.4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97公顷、未利用地0.1155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1.6128公顷,其中农用地1.4776公顷(耕地1.41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东山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东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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