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全市工业健康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精神,结合漳州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用地需求。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可以不受用地指标的限制。工业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如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予调剂解决。
二、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对选址合理的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重大、重点和急需的工业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依法申请局部调整,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实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由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基本农田项目储备库中给予调剂平衡,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需缴纳每亩300元的易地划补费。
三、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为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成规模、上档次,要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运用地价杠杆促进工业项目落户开发区(工业园区),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在用地预审中降低门槛,享受地价优惠政策。
四、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留成20%和市级留成1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上缴。对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影响地价水平的主要收费项目给予减免,降低用地成本,具体减免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五、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新增耕地指标的20%(按照地方配套资金占总投入的比例)可以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置换。华安、平和县享受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内的配套设施建设,补贴、调节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漳州市财政局定期检查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落实情况。不按规定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补贴到位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不予享受缓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市级留成部分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
七、实施存量用地限价委托交易制度。鼓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存量工业用地的转让。凡原土地使用者愿以市、县人民政府限定的工业用地价格,将其拥有的存量工业用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其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50%暂缓征收。
八、运用经济手段盘活闲置土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重新出让。对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标准,将已缴纳的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也可以按该闲置土地的取得和开发成本价予以收购储备。收购储备的土地优先用于工业项目。
九、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短期限、附条件出让,出让年限可在法定蕞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也可按年度分批缴交。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创办工业企业。
十、促进集体工业用地的合理流转。要以我市作为国土资源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为契机,充分用足用活国土资源部赋予的优惠政策,加大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凡是使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征得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进入流转,流转的手续费和土地收益金减半征收。
十一、减少配套设施的用地成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设施用地,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取得。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绿地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取得。
十二、减少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与征用报批时,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察记录表、基本农田认定现场勘察记录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用地单位对征地方案的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认定意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的界址等9个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确认即可,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复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审查,纳入用地预审的内容,用地会审时不再重复审查。
十三、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凡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重大、重点和急需建设项目,报件符合要求的,进入“特快通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工作;对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县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已通过预审,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用地,但应在单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十四、妥善解决工业企业违法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1999年1月1日前的各类企业违法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政[2003]7号)进行处理,一次性给予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十五、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工业项目应立足使用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存量土地,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建设的原则,根据项目落实情况分批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防止出现盲目圈地的倾向。对乱占基本农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及社会危害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保证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十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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