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云霄县和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你县《关于局部修改和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云政综〔2015〕73号)文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4〕1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和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和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建省乌山凤顶文化生态旅游综合体项目(用地总面积4公顷)用地选址范围涉及规划限制建设区4公顷(其中农用地4公顷,含耕地3.9563公顷),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二、同意将位于和平乡东方村原规划有条件建设区4公顷(其中农用地0.3134公顷,不涉及耕地)调整为限制建设区。
三、同意将位于和平乡安吉村、茶山作业区、东方村、新楼作业区、棪树村原规划允许建设区4公顷(其中农用地3.5747公顷,含耕地3.3256公顷)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四、同意局部修改和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后和平乡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规划控制指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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