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
您所在位置:法邦网法律法规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漳政综[2008]22号
【颁布时间】2008-02-26
【实施时间】2008-02-26
【法规编号】526759什么是编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8〕3号)和《******福建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批复》(闽委编〔2006〕82号)的精神,经研究,就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原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权,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倾倒、堆弃、焚烧废弃物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原社会发展局行政处罚权,包括:
1、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美术品经营、音像制品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广电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出版、广播电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3、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食品卫生、医疗废物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原经济发展局行政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对流动无照个体商贩、公安交通管理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详见附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发生变化时,你区须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除上述职责外,其他行政处罚权仍暂由你区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待条件成熟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已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管辖。
五、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要严格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六、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下列法定依据为省政府批复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下位法不再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调整,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