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你县《关于上报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靖政综〔2017〕25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请你县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无障碍施工。
附件: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头部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被征迁人
3.征收实施单位:沿线.项目建设单位:漳州通平漳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5.被征迁人为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沿线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征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等定性和数量,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业主、县高速指挥部、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所有人(使用人)等代表现场共同签字认定,补偿数量经公示无误后确认。县高速办指挥部和沿线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资料进行存档立册,经验收后将一份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存档。
地类界定按南靖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涉及地类变更可追溯至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和县城规划区控制红线,特指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的《南靖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2—2030)》(2013年6月)中所确定的红线。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属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红线万元/亩,其中包括:一是不分地类4.1万元/亩(含村提留款);二是村级5%开发用地和10%城区安置用地补偿款4.55万元/亩。
2.属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至县城规划区控制红线内(特指本项目线路翠眉村至三卞村龙潭山隧道进口路段内):耕地按照本款第1项执行;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照4.1万元/亩补偿(含村提留款)。
3.丰田镇及山城镇除本款第1、2项范围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含村提留款)按地类分为三种:耕地4.1万元/亩、园地2.85万元/亩、其他地类1.5万元/亩。
4.南坑镇、船场镇、书洋镇、梅林镇征地补偿标准(含村提留款)按地类分为三种:耕地3.64万元/亩、园地2.78万元/亩、其他地类1.5万元/亩。
5.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之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村委会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按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及管理办法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墙公示,同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生活补助及失地农民保障金补偿。
1.出让土地。征收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对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更新后的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公告》(靖政〔2016〕16号,下同)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地面地价)计算补偿或按实际成交价补偿。
2.划拨土地。征收属于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和划拨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金额给予补偿(农转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以原始票据为准,下同)。
3.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对于企业用地、商服(商住、商业)用地以及公共用地,必须持有经过合法程序出让或划拨取得的用地手续,方可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土地,一律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用地权源面积计算认定
1.对于持有合法权源证书的土地、建筑面积(含已被国土、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缴清应缴的全部税费的)按100%计算为有效面积。
2.超准建但有缴清全部应缴税费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按80%计算为有效面积。
3.未批、未缴费和历史形成无证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按60%计算为有效面积。
4.被拆迁房屋设有阁楼、梯间的:檐口高度净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面积计算;檐口高度净高不满2.2米的,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对于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迁通告之日止的“两违”建筑,如被拆迁人能在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可以按照建筑结构的不同类型(框架720元/ m2,砖混660元/ m2,砖木390元/ m2)分别补给材料费,不享受建筑物拆迁所有的奖励,用地按原地类补偿。
6.在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迁通告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阻扰拆除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拆迁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
1.企业、民用住房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对照附表2、3、7,结合本条头部款规定计算补偿。
2.企业厂房及配套用房对照附表4执行。
1.对于企业、民用住房建筑物,被拆迁人若在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给予500元/m2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镇政府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50元/m2计算。若被拆迁人在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给予300元/m2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腾房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50元/m2计算。
2.对于临时建筑物和简易搭盖的,在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内能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给予50元/m2奖励,但如果被拆迁人超过镇政府限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的,奖励标准按照每延迟一天递减10元/m2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企业停业停产补偿、搬迁补偿、特殊人群补助等按附表5、6执行。
4.凡是被实施强制拆除的,不享受建筑物拆迁所有的奖励。
5.本款1—3项所述的奖励金和补助款,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建筑物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拆迁费用按建筑物补偿款总额的3%计(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被拆迁人在镇政府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的企业需要重置用地发展生产的,由被拆迁企业自行依法依规按照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所有税费自己负责。
1.拆迁安置户数认定。拆迁安置实行一户一宗地安置,户名原则上以县政府发布本项目通告之前公安部门登记在本村户口簿的户主为准;如果户籍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持有合法结婚登记证为依据的,可给予分户安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在本村独立生活,老人应与子女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2.拆迁安置人口认定。原则上以县政府发布本项目通告之前公安部门登记在本村户口簿内的人口数为准;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本村村民同等义务的除外);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可按两人计算;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3.集中安置用地面积认定。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分成80m2、100m2、120m2等三种类型,其中:安置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按80m2进行安置、安置户人口4—5人(含5人)的按不大于100m2进行安置、安置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按不大于120m2进行安置。
4.符合安置条件的,可选择集中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①实行集中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按3户1亩进行安排。安置用地的征地、报批相关税费、规划、勘测设计及“五通一平”费用(不含杆线控制,由镇、村负责办理安置建设用地报批办证手续和统筹安排合理支出各种费用。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计算,按360元/m2直接发给被拆迁户。
5.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实行补差办法,由安置户按360元/m2交纳安置地建设费用;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多出的有效面积由拆迁人按360元/m2给予收购补偿。
6.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的有效面积计算,给予360元/m2收购补偿。
7.安置用地建设时限。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拆后建的操作办法。被拆迁人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由镇、村按本方案规定统一提供安置建设用地,由安置户自行建房。本方案规定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从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时限8个月,镇、村必须在时限内提供安置地。
第八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工程造价以有资质的单位审核为准。当地镇、村给予配合。
第九条 征迁中涉及的厂、矿、企业、商业性住宅、特殊(高档)建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个案补偿问题,由县高速指挥部、项目业主和被拆迁的产权人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再由县高速指挥部和项目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县高速指挥部和项目业主确认后执行;复核结果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南靖县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确认后,由南靖县人民政府上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经评估的项目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奖励和补助。
第十条 征迁中涉及的土地、建筑物面积测量,由各镇村委托有测绘资质的部门进行测量,所产生的测绘费用从项目征迁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按省高指文件(闽交建〔2010〕89号)规定执行,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包干使用。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耕地1000元/亩,非耕地600元/亩拨付给各镇,各镇再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各村。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征迁办公费用和县、镇、村所有参与征迁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等。
第十二条 征迁绩效考评办法,参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南靖县2017年省、市重点交通项目征迁绩效考评办法有关事宜的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5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南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5.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主要墙体厚度18cm以上,三面以上外墙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电到位;基础为孔桩或混凝土圈梁基础。
主要墙体厚度18cm以上,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主要墙体厚度24cm,三面以上外墙面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卫电到位。
主要墙体厚度18-24cm,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方整条石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石质窗框,门窗,水电到位。
条石粗打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门窗,水电到位。
普通不规则石料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门窗,水电到位。
勾缝砖外墙或机砖粉刷外墙,正面有本地特色及风格装饰,木屋架、瓦屋面,木门窗,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砖粉刷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水电不齐全。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水电不齐全。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无门窗。
1.房屋各层结构不同,应逐层根据实际的结构情况来分别确定适用的标准。
2.补偿价格应根据房屋构件完整性参考本表及设定特征进行调整,不够类别要求的应酌情扣减补偿价,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型下调一档。
装修规格(装修项目三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级别下调一档)
高级花岗岩、高级缸砖(80㎝×80㎝及以上)、实木地板。
高级墙漆、高级墙纸、ICI或高质感涂料及墙衣、瓷砖、石板材,木墙裙。
全套天棚为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座。
室内厅、房均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柜。
入户门为防盗门、均有高级木门。
铝合金窗,木窗帘盒,不锈钢门(内含钢条)及防盗网,窗阳台有防盗网。
高级缸砖、防滑地砖,瓷砖墙面,组合灶台、吊柜,吊顶,有隔厨、拉门。
磁砖地板,高级缸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齐全(带有不可移动卫浴)。
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高级花岗岩或高级缸砖踏步。
普通花岗岩、缸砖(50㎝×50㎝及以上)、普通木地板,瓷砖或木质踢脚线。
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乳胶漆、水泥漆、喷涂料、部分木作墙裙。
部分天棚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
部分房间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
入户门有防盗门或铁门、均有木门。
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窗、阳台均有防盗网。
厨房石板材或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组合式灶台,木吊柜。
磁砖地板,磁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齐全。
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楼梯不锈钢或铁制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地面为磁砖或水泥砖、粘土砖地面
墙体部分贴砖,内墙面为涂料粉刷
天棚: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壁柜:
厨房瓷砖地面,瓷砖墙面,简单的石板材灶台。
内墙天棚壁柜: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
厨房卫生间照明楼梯:简单板材灶台、简单水卫电照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每1米增加10%计价。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6米以上,每1米增加10%计价。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层高2.5米以上,每1米增加10%计价。
备注:标准项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主架为木屋架,木瓦屋面,墙体为机砖
主架为钢屋架,彩板屋面,墙体为机砖
主架为钢(砖木),石棉瓦(彩钢)屋面,四面围护
主架为钢(砖木),石棉瓦(彩钢)屋面,无四面围护
搭盖物内有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12元。
室内,高度2.2米以下,1.5米以上
彩钢板雨披、玻璃钢雨披、石棉瓦雨披
竖杆1-2米(不含2米)的规范钢管拱棚
竖杆2米以上(含2米)的规范钢管拱棚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