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5月18日)
填报单位: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龙海市木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部分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17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向黄某江租用厂房,向严某明租用生产设备,当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胶合板加工项目按照分类属于“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第34项人造板制造202的报告表(其他)”,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头部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头部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部分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柒佰壹拾伍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黄某根造成龙海市木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部分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龙海区程溪镇白云村小田坑108号依法对你所在的龙海市木井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龙海市木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向黄某江租用厂房,向严某明租用生产设备,当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公司胶合板加工项目按照分类属于“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第34项人造板制造202的报告表(其他)”,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
对黄某根造成龙海市木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部分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