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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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5号
2023-03-2811:31
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
80万吨优质高速棒/线材生产线项目、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项目、漳州鼎鑫工贸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智能仓储项目
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80万吨优质高速棒/线材生产线项目、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智能仓储项目均涉及浦南镇布坑社区、石亭街道南山村。漳州鼎鑫工贸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涉及浦南镇布坑社区、天宝镇埔里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80万吨优质高速棒/线材生产线项目、金属制品加工项目;漳州鼎鑫工贸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智能仓储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业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80万吨优质高速棒/线公顷,其中芗城区浦南镇布坑社区旱地2.3025公顷、水田0.1674公顷、果园0.4078公顷、设施农用地0.3355公顷、坑塘水面0.0543公顷、农村道路0.0816公顷、田坎0.2032公顷、沟渠0.036公顷、村庄3.4564公顷、公路用地0.0577;石亭街道南山村果园0.2652公顷、农村道路0.0039公顷、沟渠0.036公顷。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项目
总面积1.7711公顷,其中浦南镇布坑社区旱地0.0001公顷、果园0.6985公顷、坑塘水面0.1393公顷、沟渠0.0292公顷、村庄0.6781公顷;石亭街道南山村果园0.186公顷、沟渠0.0292公顷、农村道路0.0107公顷。
漳州鼎鑫工贸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总面积1.6281公顷,其中浦南镇布坑社区旱地1.1163公顷、果园0.2085公顷、有林地0.0548公顷、田坎0.1566公顷;天宝镇埔里村果园0.0919公顷。
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智能仓储项目
总面积0.8611公顷,其中浦南镇布坑社区旱地0.0742公顷、果园0.4179公顷、田坎0.0114公顷;石亭街道南山村旱地0.1392公顷、果园0.009公顷、茶园0.2094公顷。四、补偿标准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浦南镇布坑社区综合地价为65.1万元/公顷;石亭街道南山村、天宝镇埔里村综合地价为78.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
(漳芗政文〔2022〕35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石亭街道办事处、浦南镇人民政府、天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
(漳芗政文〔2022〕35号)规定执行。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
80万吨优质高速棒/线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60人)、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项目6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5人)、漳州鼎鑫工贸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6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8人)、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智能仓储项目4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1人)以上项目全部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芗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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