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漳高拟征地安置公告(芗)〔2022〕6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琥珀路(纵一路至省道207)道路工程(芗城部分)
琥珀路(纵一路至省道207)道路工程(芗城部分)位于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
拟征收西桥街道南星村集体土地0.9068公顷,其中园地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68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24公顷。
南星村其他草地0.618公顷、农村道路0.0179公顷、坑塘水面0.0255公顷、沟渠0.022公顷,属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45.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耕地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参照《经十一路片区房屋征迁补偿方案(集体土地)》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九湖镇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琥珀路(纵一路至省道207)道路工程(芗城部分),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2.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经十一路片区房屋征迁补偿方案(集体土地)》执行。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6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5人),采取货币安置为主、重新择业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芗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九湖镇政府、社会事业管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九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九湖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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