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漳州市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标准厂房认定的工作通知
为了充分利用有限土地资源,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龙海市“大抓工业、抓大工业、建设工业新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龙委发〔2020〕8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1、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与区政府签订合同在我区下辖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商品厂房;
2、我区下辖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内工业企业整理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业厂房;
3、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规划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2.0,厂房建设应大于4层(含),除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承载负荷或特殊工艺流程要求外。
二、标准厂房认定前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标准厂房设计图纸报送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标准厂房建设企业必须按照已批的建设规划指标与用地红线进行建设,且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应同步建设。
三、标准厂房建设企业将未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标准厂房交付使用的,由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置。
2、标准厂房建设业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线、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材料复印件。
6、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总平图(需有设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和审图单位印章及建筑容积率、面积等各项建设规划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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