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出让工作管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出让工作管理细则(修订稿)》已经2020年第12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出让工作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在每年3月前,开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应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社发、经发、财政等有关单位,根据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分析预测市场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科学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特别是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要规模适度、有序释放,防止出现土地闲置。
(二)规范土地出让决策程序。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务会研究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并征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意见后提交开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后的出让方案必须通过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审查,再报请漳州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要求,实现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三)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四)规范地价评估。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不得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或先议定土地出让价格再委托评估。
(五)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核。土地出让方案审核必须经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六)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有设定土地出让底价(保留价)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2个小时内,由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确定,并签名确认后当场密封。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保留价)。
(七)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上公开,并在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
(八)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纳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实行网上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实现在统一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不断提高土地出让工作透明度,防止人为因素对土地市场交易的干扰。
(九)定期更新公布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调整系数需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查询。
(十)加强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管理。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必须缴入指定的专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竞买保证金的相关人员应对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包括竞买保证金缴纳人、缴纳数量、缴纳地块编号等信息严格保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出让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出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其中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十二)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十三)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十五)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主要流程的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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