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8年第13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推进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漳州开发区)宜居环境改造建设及漳州开发区项目建设,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在2016年11月7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基础上,参照周边区域实践作法,制定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属社区包干理赔的内容除外。
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在漳州开发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具体安置房源以征收通告为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由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土地有效权源手续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资料。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不含当日),在认定建造时间有效证明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2.经被征收人所属社区居委会(两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社区居民进行公示调查,10日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
(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依法审批的手续。
(四)漳州开发区“区地合一”后,即2002年12月13日《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居民申请宅基地建设用地暂行办法》施行以后经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含当日)。
(五)2014年2月7日漳州市委、市政府“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含当日),经漳州开发区“两违”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审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审核认定表》。
(六)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只提***《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具结书》的(指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被征收人按照具结书登记的用地面积,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1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可作为土地有效权源手续认定的参考依据。
(一)持有第六条规定的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住宅房,其合法批准面积以有效建筑面积的方式进行认定计算:
1.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未建至三层的部分,被征收人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7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且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可按三层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未建房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中,批多建少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批少建多的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一)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自主选择。
(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先搬迁腾房先选房”的方式进行调换。被征收人在收到正式选房书面通知书后,在指定安置房小区或具体安置房源,凭“选房证”顺序号,依次在规定时限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权属清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应在以下事项解决后,再予以补偿:
3.“一宅多户”的被征收住宅房共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原则上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五)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收中涉及庙宇、祠堂、军事设施、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建(构)筑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各类被征收房屋(含建筑物、二次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估价机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的相关优惠政策。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
(一)已完成基建的住宅用地,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除住宅房占地面积外的空地(埕、天井等),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含地上青苗、果树等作物的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可按被征收空地(埕、天井等)面积的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以安置房照顾价购买同等面积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享受照顾价购买安置房的,空地(埕、天井等)不再给予补偿。
(三)征收企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含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建筑物按有效面积给予补偿,标准按附表5补偿。
(四)征收本条(一)、(二)、(三)项外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漳州开发区征地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水务公司自来水管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一)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6.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出生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新增人员。
2.被征收人拥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且该被征收人原户籍在被征迁所在社区的,经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产权调换,按本方案规定的扩购部分不享受安置价及优惠价。
3.产权调换方式: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4.产权调换套数规定: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可选择1套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蕞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的蕞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的蕞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被征收人实际产权调换套数由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和征收当期对应的安置房源、户型等情况决定,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另期提***其它安置房源调换。
5.安置房的定价:安置价为31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300元/平方米,市场价另行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6.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安置房的室外公共配套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室内装饰标准包含如下内容:
(3)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至少二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
(一)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人均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须从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中优先置换。
(二)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模式:经营方案需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或安置房业主委员会)牵头,实行统一招租或经营,收入按面积分红。
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货币补偿的,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再奖励5元/平方米。
(二)临时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实施单位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及时间: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住宅房户籍人口数每人45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超过6个月,按实际逾期时间计补,逾期每届满一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5日前(含)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5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户籍人口数每人再奖励50元/月。
(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条款规定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次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间(安置房未通知交房)户籍人口发生增加或减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变。
5.被征收人在本社区范围内,属“一户多宅”的,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基本保障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可安置的有效建筑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5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为优先保证的经营性用房,40平方米为基本住房保障),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三)人均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中,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社区范围内,具有已居住的常住户口(以所在地公安户籍登记为准)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为依据。
(四)被征收人的基本保障及安置标准,每人只可计享一次。因其它项目征收,已享受征收安置的,不再重复计算和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照顾。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2000元/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2.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残疾的1000元/人、******残疾的500元/人;
(一)2002年12月13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和奖励照顾:
1.有向港尾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建房相关费用******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蕞高不超过100平方米计算,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住宅房建筑面积的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2.未向港尾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二)2002年12月13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新建造的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但确因自住需要,满足“一户一宅”且户籍在本社区的,住宅房层数在三层及以下部分可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和奖励照顾:
(1)无合法批准手续但有向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照顾,给予补偿安置。
(2)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未向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照顾,给予补偿安置。
2.住宅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2014年2月7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2014年2月7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超过期限一律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2014年2月8日至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前所建造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住宅房,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六)征收通告发布后建造的“两违”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3、附表4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住宅房出租作为店面、出租经营的,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经营户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经认定后,按建筑层数分别给予一层500元/平方米、二层30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100元/平方米经营损失补助;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的旅馆,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经营户实际经营面积,经认定后,给予500元/平方米经营损失补助。
(二)家庭作坊停业补助:同时满足第二十一条头部款所列三个条件的,由家庭作坊经营户提出停业补助申请,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经营户实际经营情况,经认定及公示后,按其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停业补助。停业补助标准分为:10000元/户、15000元/户及20000元/户三档。
企业(指依法批准并登记注册、已连续生产一年以上且项目征收通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等合法建筑物按附表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其中,层高在4米以上的,按每超过1米增加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即5米以上,增加10%;6米以上,增加20%;以此类推)。
按被征收有效企业用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有效企业用房面积再奖励5元/平方米。
因项目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参照漳州市上年度职工蕞低工资标准,给予企业在职在岗并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3个月的生活补助。
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的有效企业用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永久性结构企业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砖墙彩钢板顶的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其它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批准手续不完整及“两违”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
(一)2002年12月13日之前建成但批准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
1.有向港尾镇、村(社区)交纳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建设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拆除保证金等非建设申请费用,
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原则上按企业用房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没有向港尾镇、村(社区)交纳相关建设费用,原则上按企业用房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2002年12月13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建成但批准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
1.有向村(社区)交纳相关建设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原则上按企业用房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没有向村(社区)交纳相关建设费用,原则上按企业用房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计算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三)2014年2月7日后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及以上,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该自然层补偿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住宅房,其阁楼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共)有设施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认定,经谈判磋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存在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三十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它权属文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房面积及获得超规定补偿、补助、奖励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的,不予享受本《方案》有关的保障、补助、奖励、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土地有效权源(合法批准)手续资料,包括: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资料,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危(旧)房改建审核认定表》等;
(五)向港尾镇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七)领取经营损失补助或家庭作坊停业补助还需提***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
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居环境改造建设指挥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及漳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住宅房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2、型钢结构按跨度、高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标准为350-7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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