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集体土地
第三条 新增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获得。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其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可以按上述两种方式组合进行落实。
(一)实物安置。结合开发地块给予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不含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面积,下同)的10%给予用地实物安置。
(二)货币补偿。在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安置无法提供具体地块时,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区50万元/亩,区域范围为南诏镇;二级地区40万元/亩,区域范围为深桥镇;三级地区30万元/亩,区域范围为梅洲乡、四都镇、金星乡、梅岭镇、桥东镇、西潭镇、白洋乡、建设乡、红星乡、太平镇、霞葛镇、官陂镇、秀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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