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和漳州招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20年度土地(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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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和漳州招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20年度土地(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和漳州招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20年度土地(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项目名称 服务年限 简要技术要求1 1-1 土地(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入围六家) 1年 在服务期限内,土地评估业务由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届时要求所有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作等详见磋商文件。
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4、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8、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注:(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因疫情影响,投标人无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的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根据疫情期间供应商可以缓交税款的规定,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疫情期间的纳税证明。(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因疫情影响,投标人无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的。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的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明确系因疫情原因可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导致无法提供疫情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声明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是指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1)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3)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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