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23年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芗城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我区决定征收土地1.1493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552号
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2023-51-01地块、2023-51-02地块批准用途分别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与绿地,总面积为1.1493公顷,核定征收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旱地0.0528公顷、水浇地0.1615公顷、园地0.0119公顷、草地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82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5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49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本批次征地实施单位为龙海区九湖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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