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3〕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3〕68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3225公顷(其中农用地4.24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芗城区浦南镇浦南村旱地0.6051公顷、园地 1.462 公顷、其他农用地 0.17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724公顷,双溪村旱地 0.0226公顷、园地 0.5326公顷、其他农用地 0.5602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038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3公顷,松洲村旱地 0.1949公顷、园地 0.6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3 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4.3225公顷。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芗政文〔2023〕9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浦南镇浦南村、双溪村、松洲村综合地价为91.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19〕75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浦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3年5月25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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