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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6号公告

admin8个月前 (10-12)漳州产业信息43

  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芗城2020-17储备地(西湖C13)、芗城2020-18储备地(西湖D09)、芗城2020-19储备地(西湖D15)、芗城2021-10储备地(西湖D03)项目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芗城2020-17储备地涉及芝山街道上坂社区;芗城2020-18储备地涉及芝山街道上坂、渡头、康山社区;芗城2020-19储备地涉及芝山街道康山社区;芗城2021-10储备地涉及芝山街道康山、林内社区。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芗城2020-17储备地、芗城2020-18储备地、芗城2020-19储备地、芗城2021-10储备地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收储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芗城2020-17储备地项目总面积2.2309公顷,其中芗城区芝山街道上坂社区水浇地0.4524公顷、果园0.547公顷、灌木林地0.7217公顷、其他草地0.3041公顷、农村道路0.1393公顷、田坎0.0664公顷。

  芗城2020-18储备地项目总面积0.0886公顷,其中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其他果园0.0057公顷、农村道路0.0057公顷、村庄0.0003公顷;康山社区其他果园0.001公顷、农村道路0.0069公顷、村庄0.0007公顷;上坂社区其他果园0.0417公顷、果园0.0033公顷、农村道路0.0107公顷、村庄0.0126公顷。

  芗城2020-19储备地项目总面积0.8572公顷,其中芝山街道康山社区其他草地0.0162公顷、村庄0.841公顷。

  芗城2021-10储备地项目总面积0.1381公顷,其中芝山街道康山社区农村道路0.0011公顷、村庄0.1002公顷;林内社区农村道路0.0309公顷、村庄0.0059公顷。

  芗城2020-17储备地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的总面积0.1393公顷,其中属于芝山街道上坂社区农村道路0.1393公顷。芗城2020-18储备地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的总面积0.0233公顷,其中属于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农村道路0.0057公顷;康山社区农村道路0.0069公顷;上坂社区农村道路0.0107公顷。芗城2021-10储备地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的总面积0.032公顷,其中属于芝山街道康山社区农村道路0.0011公顷;林内社区农村道路0.0309公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芝山街道康山社区、林内社区综合地价为145.35万元/公顷;芝山街道渡头社区、上坂社区综合地价为117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西湖生态园片区房屋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17〕60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芝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西湖生态园片区房屋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17〕60号)规定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2020-17储备地3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6人)、芗城2020-18储备地1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7人)、芗城2020-19储备地1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人)、芗城2021-10储备地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人)以上项目全部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芗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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