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小溪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平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平和县小溪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平和县小溪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位于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小溪镇内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排水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0.1153公顷,拟将农用地0.1153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拟征收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园地0.0831 公顷,拟征收平和县小溪镇内林村园地0.032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153公顷。以上涉及岩坂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岩坂村集体经济组织,均未承包到户,涉及内林村集体土地,均已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2017〕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小溪镇岩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万元/公顷,小溪镇内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6.5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园地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区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小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
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2009〕122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2〕13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8〕12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小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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