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2〕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2022年度第四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征地单位:芗城区天宝镇;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芗城区天宝镇埔里村水田1.1774公顷、水浇地0.0062公顷、旱地10.2903公顷、园地9.9759公顷、其他农用地1.77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403公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天宝镇埔里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78.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金宝园区(天宝片区)、南山片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20〕29号)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由天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01地块自2020年10月14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02地块自2021年9月7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