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24年度头部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索 引 号:ZZ0-00062
发布日期:2024-08-1508:57
生成日期:2024-08-07
发文字号:闽政地漳〔2024〕11号
内容概述: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24年度头部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24年度头部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你县《关于南靖县2024年度头部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靖政综〔2024〕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4.1405公顷。同意将南靖县境内农用地1.82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南靖县梅林镇坎下村集体所有园地1.5613公顷、林地0.262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1.82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靖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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